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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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过程分析
导言
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安全第一”----重要地位---理念、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方针“预防为主”----主体任务---工作重点
“综合治理”----根本途径---建立工作机制
新法明确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
安全生产
方针
安全第一
是指导思想
预防为主
是工作重点
综合治理
是工作机制
魏文王与扁鹊
大量的事故隐患未给我们整改机会,事故就发生了
故事:扁鹊的医术
魏文王问名医扁鹊说:“你们家兄弟三人,都精于医术,到底哪一位最好呢?”
扁鹊答:“长兄最好,中兄次之,我最差。”
文王再问:“那么为什么你最出名呢?”
扁鹊答:“长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发作之前。一般人不知道他事先能铲除病因,所以他的名气无法传出去;
中兄治病,是治病于病情初起时。一般人以为他只能治轻微的小病,所以他的名气只及本乡里。
而我是治病于病情严重之时。一般人都看到我在经脉上穿针管放血、在皮肤上敷药等大手术,所以以为我的医术高明,名气因此响遍全国。”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判定标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
第一条为了准确认定、及时消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判定各类煤矿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包括以下15个方面
(一)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
(二)***超限作业;
(三)煤与***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
(四)高***矿井未建立***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五)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六)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
(七)超层越界开采;
(八)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
(九)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
(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
(十一)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十二)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
(十三)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及时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而从事生产,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以及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
(十四)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五)其他重大事故隐患。
第四条“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矿井全年原煤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10%,或矿井月产量超过矿井核定(设计)生产能力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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