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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doc


文档分类:汽车/机械/制造 | 页数:约11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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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宝山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项预案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宝山分局
目    录
1 总则


  
  
  
组织体系
 
 
 
信息报告与发布
 
 
 
应急处置
 
 
 
 
后期处置
 
 
 
应急保障
 
 
 
 
 
 
其它
 
 
 
 
 
1    总则

为建立健全本区食品安全应急机制,提高综合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能力,预防、减少和控制突发食品安全事件的风险与危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所称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物(食品)在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中发生食源性疾患造成社会公众病亡,或者有科学依据证明对社会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的事件。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②超出本市处置能力水平的;
③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④国务院认为需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2)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本市2个以上区县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④市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3)Ⅲ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影响在本市区内,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较重危害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4)Ⅳ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①事故影响范围涉及本区内2个以上街道(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危害的;
②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③区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上海市处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餐饮服务等环节突然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处置的首要任务;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依法规范处置。
(2)统一领导、联合处置。在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指挥,整合行政执法力量、信息技术等资源,集中高效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故。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严格控制事态发展;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紧密配合、协同应对,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调查处置等工作。
(4)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食品安全科学知识宣传,鼓励社会广泛参与和支持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监测,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实现事先预防与应急处置有机结合。
 2     组织体系
 
 本区突发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食品安全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食安办)协调指挥。


 。分管副区长担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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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