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对保税仓库的监管要求
1、保税仓库所存货物的储存期限为一年。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储存期限,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延期,经海关核准的延期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2、保税仓库所存货物,属于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未经海关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人不得出售、提取、支付、调换、抵押、转让或移作他用。
3、货物在仓库储存期间发生缺少或灭失,除不可抗力原因外,短少或灭失部分由保税仓库经营单位承担缴纳税款责任,并由海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4、货物进口时已明确为一般进口的货物,不允许存入保税仓库。
5、保税仓库必须独立设置,专库专用,保税货物不得与非保税货物混放
6、公共保税仓库储存的保税货物,一般不得跨关区提取和转库存取,只能供应本关区加工生产企业按规定提取使用。
7、保税仓库对货物应由专人负责管理
8、保税仓库经营单位进口供仓库自己使用的设备、装置和用品,均不属于保税货物
保税区的定义
保税区:在一国境内设置的,由海关监管
特定的区域。
我国最早的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也是目前全国15个保税区中经济总量最大
的保税区。
我国必须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建立
保税区的特点
一、关税豁免
二、自由进出:海关不作“惯常监管”
“惯常监管”:国家对进出口的管理规定和进
出口的正常海关手续
天津保税区:
保税区的有关管理规定
一、进出口税收:
、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
、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
、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保税。
5、转口货物和在保税区内储存的货物按照保税货物管理。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或者物品从境外
进入保税区,应当依法纳税。
珠海保税区:
二、进出口许可证:
1、从境外进口的供保税区使用的机器设备、基建物资
2、为加工出口而进口料件和供储备的转口货物
3、保税区内加工产品出口
宁波保税区:
三、人员居住:保税区内仅设立行政管理
机构及有关企业。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其
他人员一律不得在保税区内居住。
四、货物进出:国家禁止进出口的不得运入、运出保税区
五、汽车进口:(大连、天津、上海、广
州、福田)
六、受被动配额许可证管理的纺织品、生
产化学武器所需品出口验证
七、激光光盘:报国家主管部批准
保税区货物的进出口
1、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保税区海关机构注册
2、运输工具: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批准
向保税区海关注册登记
3、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海关实行备案制与报关制相结合的申报方式
a、备案制:加工贸易所需进口料件;进境的转口货物;保税区运往境外的处境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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