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金钱债权的执行
第二十章民事执行分论
一、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和意义
(一)金钱债权执行的概念 所谓金钱债权,又称金钱给付请求权,指以给付一定数额金钱为内容的请求权。金钱的表现形式是货币,而人民币是我国境内的法定支付工具,故金钱债权一般是指要求支付人民币的债权,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是外币。
(二)金钱债权执行的意义 金钱债权的执行是整个执行工作中案件数量最多、适用频率最高、执行任务最为繁重、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部分。除了当事人之间金钱给付义务外,关于诉讼费用的执行、罚金、罚款的执行等也适用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非金钱债权的执行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转化为关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如对可以替代行为的执行中法院责令他人代为履行并由债务人支付费用,对于不可以替代行为的执行法院命债务人赔偿损失,对于代为履行费用和赔偿损失费用的执行都转化为对金钱债权的执行。
二、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执行(一)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执行
对于动产、不动产的执行,是指执行机构为了满足债权人的金钱债权,而对债务人所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采取的民事执行措施。
(二)执行方式, 查封和扣押
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执行标的物加贴封条就地或异地予以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运送有关的场所,从而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执行措施。
查封、扣押的特点:
第一,查封、扣押都是临时性、控制性的执行措施,都是为今后拍卖和变卖做准备的。第二,查封、扣押的实质在于限制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处分权。第三,查封、扣押解除了被执行人对执行标的物的占有。
禁止重复查封、扣押原则是指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扣押后,任何单位包括其他法院不得对该执行标的物再行查封、扣押,否则后来的查封、扣押行为无效。
查封、扣押财产豁免原则是指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的某些特定财产不得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这一原则是基于被执行人的生存权高于债权人的债权、被执行人的精神利益高于债权人的物质利益、公序良俗高于私人利益的原理确立的。
查封、扣押的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38条规定:“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本条所称的“其他财产”是指除了金钱财产以外的动产或不动产,是对被执行人有形财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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