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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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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量刑失衡,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南京市刑事审判量刑实践,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量刑时,应当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和刑罚目的的有效实现。
第三条    对被告人依法判处刑罚,应当符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与被告人的罪行及其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四条    基准刑是指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法定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处的刑罚。
第五条    量刑要素的提取、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个别刑罚适用原则等依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在刑罚适用时,应遵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规则(试行)》及本意见的相关规定,遵守相关量刑平衡机制,努力实现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对案件事实基本相同的被告人作出的量刑结果基本平衡。
第七条    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相关案件量刑时,应当遵循本意见确定的规则。
第八条    裁判文书应阐明量刑理由,以增加量刑的透明性,促进审判公开,《意见》作为内部规定,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公开引用。
第九条    死刑、财产刑的适用及对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依照上级人民法院发布的专门司法解释及相关意见执行。
第十条    本意见如与上级人民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上级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规定执行。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故意伤害罪
第十一条    量刑基准的确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到残疾标准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六个月。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以上(含6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1级残疾等次,基准刑增加一年。
[无期徒刑的量刑基准]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2级以上(含2级)伤残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基准刑为无期徒刑。
第十二条    分格原则
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格[1]为3个月。
基准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格为6个月。
第十三条    量刑情节的适用
〔从重情节〕
1、有累犯情节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2、致被害人轻伤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致被害人轻伤偏重的;
(2)致被害人多处轻伤或者致二人以上(含二人)轻伤的。
3、致被害人重伤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3个量刑格内从重处罚:
(1)致被害人重伤但未达到残疾标准时,属于重伤偏重的;
(2)致被害人多处重伤或者致二人以上(含二人)重伤的。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1—2个量刑格内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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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