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一、概念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的行为。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一)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本章重点理解:
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生产、工作、生活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有的只要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犯罪,属于危险犯。
对于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则必须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属于结果犯。
(三)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是特殊主体。
(四)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从第114条至第139条共26个条文,总计47个罪名。
、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汽车罪
、公用电信设施罪、公用电信设施罪、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销***支罪
、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私藏枪支、弹药罪、出借枪支罪、弹药、管制***、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38 .危险驾驶罪
、谎报安全事故罪
一、放火罪、失火罪
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2005年12月 27日,某村民覃后志与同村村民覃某、张某因生活小事发生矛盾结怨而怀恨在心,遂起报复之念。覃后志携汽油窜至该镇两河口村一河坝张某打砖处,乘张某及妻子、覃某及妻子等4人熟睡之机,将工棚门用铁丝扭住后,把汽油泼浇到工棚内,然后放火点燃汽油,欲将张某等人烧死,覃、张等人合力将门撞开后才脱离现场。覃后志的行为致当时在工棚内的4人受伤,1人重伤,2人轻伤,1人轻微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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