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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5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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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号《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2003-07-18)
07-28 15:29
    
国家总局令(第51号)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6月19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便利对外贸易、鼓励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规范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的检验监督管理。
对危险品及危险品包装、品质波动大或者散装运输产品的生产企业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为实现科学管理、监管有效、促进出口的目标,根据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水平、检测能力、产品质量状况和产品风险程度,对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采取的不同检验监管模式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出口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的申请受理、考核以及日常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工业产品的生产企业按照一类企业、二类企业、三类企业三种类别进行分类并实施检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企业分类
第六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者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且运行有效;
(三)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产品质量稳定,出口商品形成一定规模;
(五)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每年必须由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安全质量型式试验的出口产品,其型式试验结果必须合格;
(六)生产企业建立出口检验的有关制度,设立检验机构,并有完善的检验设施以及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并予以备案的检验人员;
(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年批次检验合格率不低于98%;
(八)产品质量信誉良好,企业诚信度高,2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第七条  列入分类管理的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严格遵守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
(二)具备较健全的质量体系,且运行正常;
(三)国家实施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出口产品,必须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出口商品已有一定规模;
(五)产品安全质量、卫生、环保项目抽查测试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每年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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