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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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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6-2
第23卷第110期湖南财经高等专科学校学报Vol123 N o1110
2007年12月Journal of Hunan Financial and Econom ic College Dec12007
浅析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
张露郑马威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江苏苏州 215021)
【摘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国际仲裁的基础, 其主要原则包括仲裁协议的人身性、强制性、书面要求
以及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等。随着国际商事交往的发展, 有关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扩张问
题慢慢突显出来。以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对受让人的约束力问题为例, 剖析赞成者和反对者的
观点, 可以发现, 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某种程度上在仲裁实践中是可行的, 对推动仲裁制
度的进步是有益的。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 协议效力; 效力扩张
【中图分类号】DF9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 - 4148 (2007) 06 - 0016 - 02
·收稿日期: 2007 - 10 - 10
作者简介: 张露(1985 - ) , 女, 江苏靖江人, 苏州大学王键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郑马威(1982 - ) , 女, 江
苏无锡人, 苏州大学王键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一、仲裁协议及其一般理论
仲裁协议( arbitration agreement) 是国际仲裁的基石,
是当事人各方同意将其间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
系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
协议, 应是书面的, 可以采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形式或单
独协议的形式。《UNCITRAL示范法》关于仲裁协议的这
一定义, 准确揭示了仲裁协议的基本特征。
首先, 仲裁协议具有“人身性”, 即是特定当事人之
间的一种合意。第二, 这一合意的内容针对争议解决的方
法, 具有“强制性”, 将争议解决限制在提交仲裁这样一
种途径之内, 排除了法院的管辖。这是仲裁协议与其他协
议区别之本质所在。第三, 形式上要求是书面的, 这一点
在1958年《纽约公约》中即有所体现, 公约第2条第2
款要求每一缔约国必须承认书面仲裁协议。
另外, 仲裁条款自治权理论即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经
过长期发展目前已为国际条约和许多国家的立法所承认。
根据仲裁条款独立性原理, 仲裁条款与主合同是可分的,
仲裁条款虽然附属于主合同, 但应被视为与当事人之间有
关合同的其他组成部分相分离的单独协议, 它不像一般的
从属合同那样完全依赖于主合同, 其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
效力而单独存在。在此必须提请注意的是应当区分效力
( effect) 与有效性( validity) 这两个概念, 因为并不是所
有的仲裁协议都有效力, 必须是有效的协议方能产生排
除法院诉讼管辖权的效果。
二、实践中逐渐凸显的仲裁协议效力扩张问题
随着商事争议的数量和复杂性与日俱增, 鉴于财政、
税收或者其他商事因素, 签署了仲裁协议的个人或者法人
之间认同并不一致, 国际仲裁实践者越来越多地遭遇这一
问题, 即仲裁程序启动后, 不是协议正式当事人的个人或
者法人是否可以作为追加的申请人。即仲裁协议的效力是
否可以扩张至签约人以外的第三人, 使其得以主动或者作
为追加的被申请人加入仲裁程序。
从当今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来看, 第三人主要出现在
以下几种情况中: 第一, 虽然不是协议当事人但基于代理
关系的存在, 它事实上是一方当事人; 第二, 适用显名代
理或者隐名代理理论; 第三, 是获益第三人或者是包含仲
裁条款的合同的受让方; 第四, 债权转让之后, 适用禁反
言理论; 第五, 可以推断出, 所涉一方当事人已经同意仲
裁协议, 至少是通过其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的行为默示同
意; 第六, 因为所涉一方当事人的欺诈行为赋予效力扩张
正当性。
可见, 仲裁协议的效力是否可以延伸到非合同当事方
之第三人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情况极其复杂, 学者们的观点
也存在较大分歧。以债权转让后的仲裁协议能否自动转移
而继续约束债务人和受让人这一出现频率较高的实践为
例,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扩张问题进行分析。否定其效力扩
张的观点一般从仲裁协议的基本特性入手, 以仲裁协议的
人身性、强制性、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以及仲裁协议
独立性原则为依据, 而肯定的观点也正是针对上述四个方
面进行驳斥, 支持仲裁协议效力的自动扩张。
1、以仲裁协议的人身性为依据。持否定观点者认为
根据仲裁协议的属人性原则, 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当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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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仲裁协议不能约束其未签字人。对受让债权的
第三人而言, 在其接受转让后, 原合同关系就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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