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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第八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2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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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民法总论 周江洪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课件网页:浙江大学本科课程中心
目录
导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民事权利主体
第五章民事权利客体
第六章法律行为
第七章代理
第八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第八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
第二节诉讼时效
第三节除斥期间
第四节期限
相关规范:
《民法通则》
《民通意见》
《时效规定》
【设例】2008年年底,某甲向某乙购买羊脂玉手镯(和田玉)一枚,价金1万元。甲当场先支付价款后,乙一直未交付,甲亦未向乙请求。2年后,和田玉价格大涨,甲始向乙请求交付该手镯。乙主张甲长期未行使期权利,拒绝交付该手镯。甲则以“欠债还债、天经地义”反驳,并责备乙无道德准则观念。试问民法如何规范该争议?
甲乙间成立买卖合同,依该合同之债,甲可以请求乙交付标的物,产生请求权。甲主张权利不受时间限制,乃在强调权利应受保护的法律原则、以及履行债务的伦理性,符合我国传统观念。罗马法也肯定债权的永存性。直到Theodosius二世才承认以一定期间(原则上为30年)经过为理由而驳回原告之诉(451年),在诉讼法上引入了时效的观念。19世纪,winscheid创立了请求权概念,德国民法以此为基础,形成了实体法的消灭时效制度。
时效作为动态的时间过程,涉及以下问题:
消灭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
消灭时效的客体?(法民2262条、苏民44条:诉权;瑞士债务法典127条:债权;日民第167条: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债权;德民194条:请求权;我国:胜诉权(学说))
如何决定消灭时效的期间?
时效进行中发生的事实,如何影响时效的进行?
时效完成后的效果?
时效制度发展的趋势
(1)趋于统一的时效期间。
(2)统一的时效期间不能过短(6个月)也不能太长(30年);通常为3年
(3)不能通过客观标准来决定相对短暂的普通时效期间的起算,而应该以权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义务人的身份以及请求权产生的事由为基础。
(4)时效不能被无限期的推延。当事人必须在某个阶段确定无疑地结束争议案件。这也是相对时效期间须由最长时效期间予以补充的原因(客观确定)。
(5)国际上普遍认为只是产生拒绝履行的权利,而不是消灭权利,即“弱”效力。
参见齐默曼:《德国新债法》,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188页以下
(二)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
通常见解:

例:某甲的财产被某乙非法占有,但某甲长期不向某乙要求返还,也不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一来,某乙占有该项财产就会在社会公众中形成一种印象,即该项财产就是某乙的,并有可能依此事实状态而发生各种新的法律关系(如某丙向某乙购买该项财产)。若法律仍然无条件地、永久地对权利人受到侵犯的权利加以保护,就有可能破坏已经稳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时效制度的存在理由
2. 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更好地促进财产的利用
西方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与其保护不行使权利的真正权利人,还不如保护积极行使权利的非权利人更有利于财产的社会效用最大化

一种事实状态长期持续存在,会使得证据本身难以查询,如证人死亡,相关契据丢失,此事实状态之是否合法,很难证明。实行时效制度,凡时效期间届满,就使得不行使权利的人丧失其权利或得不到法律保护或提供抗辩,从而使得时效可以作为证据来使用,可避免当事人举证及法庭调查证据的困难。
课后推荐阅读:孙鹏:《去除时效制度的反道德性——时效制度存在理由论》,《现代法学》2010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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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012luy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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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