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
市(州) 县(自治县、市、区、特区) 年,编号:
申请变更人姓名
性别
现户籍
民族成份
申请更改何民族成份
出生日期
年龄
(周岁)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或学校、服务处所
户口
所在地
申请变更依据
随父( )、随母( )、随养父( )、随养母( )、随继父( )、随继母( )
父亲或继
(养)父情况
姓名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职业
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
母亲或继
(养)母情况
姓名
民族
身份证号码
职业
工作单位或户口所在地
父亲或继(养)父签字
母亲或继(养)母签字
填报时间
申请人联系电话
(表内此栏以上由申请人填写,此栏以下由单位填写)
对其父亲或继(养)父情况审查意见
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审查意见
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签字): 年月日
单位盖章
经办人
(签字): 年月日
对其母亲或继(养) 母情况审查意见
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或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经办人
(签字): 年月日
单位盖章
经办人
(签字): 年月日
此表一式四份,省、市(州)、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公安派出所各保存一份。
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初审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市(州)
级民族工作部门审核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省级民族工作部门
审批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备注
贵州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统一印制
贵州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填表说明
一、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表由申请变更人填写,并分别在相应的签名栏中签署姓名。
二、填写申请变更依据,只在对应项后括号内打“√”。
三、如申请人所申报的情况属实,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和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审核后在相应栏内签署“情况属实”,必要时可作具体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四、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在同一户口簿且户主为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二)申请变更人与父母或继(养)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户口簿,或在同一户口簿但户主不是父母或继(养)父母一方的,出示和提供:
(养)父母及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养)父母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证明) 和复印件一式三份;
。
(三)如申请变更人的父母或继(养)父母已故且已注销户口的,出示和提供:
(养)父母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族工作部门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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