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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撤销权适用之程序要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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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撤销权适用之程序要件

【摘要】在民事诉讼中,民事撤销权是当事人对危及自身合法权益的民事裁判依法提起撤销权之诉,撤销原裁判文书,恢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有效手段。然而,撤销权的行使应当遵守相应程序要求。
中国论文网/5/view-
【关键词】撤销权;当事人;民事诉讼
在《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对其适用首先应当遵循正当和严格的程序,程序是实体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所以只有当第三人的诉讼符合一定的程序要件,方能启动第三人撤销之诉。
第一,适用主体条件。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而56条第一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而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据此,,以该诉讼的原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此种诉讼的构造中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即以前诉的原、被告为被告,独立形成新的诉讼,其拥有和解、撤诉、上诉等实体权利。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则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进而可以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相当于学界说的辅助参加第三人,即这种第三人参加诉讼只能站在主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换言之,必须选择站在前诉原告或者被告一方进行诉讼,其虽有举证、辩论、抗辩的权利,但是不能对抗主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没有撤诉、上诉等实体权利。i而这里的“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该本诉的裁判结果涉及到第三人的实体法律权利,该诉的裁判结果会使第三人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基于权利保护和裁判公开的原则,在裁判可能导致第三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必须在听取该第三人的抗辩理由确定裁判结果。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主体应当严格适用主体条件,特别是在审查该第三人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方面。
第二,适用客体条件。第三人撤销之诉所指向的前诉客体的范围上不应有太多的限制,形式上说,不管前诉是确认之诉还是给付之诉抑或变更之诉,只要符合实体条件,原则上都应当适用撤销之诉,但是某些涉及到专属人身关系的诉讼则应予特别注意,法国民诉法虽然对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客体的规定较为宽泛,但是对收养、离婚等专属人身关系的诉讼则有着严格的限制,而根据我国目前已有的民事立法来看,都对涉及人身关系的诉讼有着更为严格的规定,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而我国《合同法》中关于第三人撤销权的规定其中就明确第三人对专属于债务人自身债权限制行使撤销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8条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到身份关系的案件除外,由此可以推知,对专属人身关系的诉讼不应适用第三人撤销之诉,人身或者身份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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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