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制度安排与企业组织行为的效率问题刍议(1).doc产权制度安排与企业组织行为的效率问题刍议(1)
一、引言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现代产权理论认为:有效的产权制度安排-产权清晰,即明确产权由谁所有,谁支配,谁受损和谁受益,会激励人们有效地利用资源,包括外界的和自身的资源,以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这就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所在。与之同理,低效(或负效应)的产权关系状态-产权模糊,会导致经济组织缺乏活力和资源利用的低效率。这在传统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中,是较为普遍的现象。近十几年来,作为企业组织管理行为的制度创新模式-项目管理法在我国建筑行业的引进和推行情况,就存在这方面的问题。本文拟从这一实证现象的观察,来分析产权制度上的差异与企业组织管理行为绩效的关系,以期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话题探讨有所裨益。 v#X\b2M2Zu%mu*qa[GG [ 本资料来源于贵州学****网社会学法学 2Zu%mu*qa[GG
二、项目管理法的概念及渊源
项目管理法,是改革开放以来工程建设领域广泛推行的管理组织行为模式之一。项目管理的一般含义是:于规定期限、费用和质量标准的一次性任务或对象上进行的规划、组织、控制与协调。其在经济学上的意义是:以项目为责任基点,按项目的技术特性进行要素配置与资源整合,以实现组织管理行为的效率最大化。根据通行的看法,项目管理最早是在二战期间,美国为***研制的“曼哈顿工程”中产生。到70年代,美国出现了象cm服务公司(consruction manangement)这类以提供工程设计、预算投资分析、进度质量控制和财务决算等项目管理专业化服务为主业的管理咨询机构,使项目管理成为一门广泛应用于工程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和军工航天等领域的综合性应用管理学科。由于工程建设及建筑施工活动特别适合进行项目管理,因此,项目管理法也成为我国建筑施工行业进行组织管理行为方式改革的选择之一。与政府主导型的经济体制改革模式相适应,项目管理法的最初引进和推广,是源自政府的大力倡导,而不是国有企业内部的自发创新。作为一种组织行为模式,项目管理法最早的国内蓝本是日本大成公司1984年在云南鲁布革电站的工程管理实践。之后,国家计委、建设部自1987年起连年行文,以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把“鲁布革经验”作为工程施工管理体制综合改革的基本模式,向国有施工企业及全行业推广。进入90年代,随着《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1992年)的施行,到建设部于1996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行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时,项目管理已成为建筑业普遍采取的管理组织形式。
三、项目管理法与传统组织管理行为的效率比较
显而易见,项目管理是现代生产方式专业化和社会化的产物。在特定的社会经济活动中,项目管理法是参与主体的组织行为对高强度管理需求的契合。与传统的组织管理方式相比,项目管理法具有对企业组织行为机制的特殊性要求,其特点是:
(一)根据任务或管理对象的单件性,管理过程的一次性和工作场所的流动性特点,采用项目管理机构与项目实施过程相始终的动态管理。这种管理组织方式不同于传统管理对组织管理机构固态化的追求,它更注重于管理手段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二)以管理对象-项目做为成本、费用控制的中心,与传统企业的按层级组织划分核算单位的方式相比,项目管理更符合“差异控制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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