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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特殊侵权案件谈举证责任的倒置.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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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特殊侵权案件谈举证责任的倒置.doc从两起特殊侵权案件谈举证责任的倒置
案例一:2003年5月6日晚,王某外出打酒,第二天早晨,其家人发现王某死在家门前的桥下。王某火化后两个多月,其妻诉至法院,认为,王某打酒必经门前的那座桥,此桥归乡政府[2][3][4]
认为,主要是针对特殊侵权行为条件下,受害人相对于侵权行为人,远离诉讼证据,易发生举证困难或举证不能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受害人提供证据,势必使其陷于极端不利的诉讼地位,无异于让其败诉。另一方面,一般侵权案件,证明积极事实比证明消极事实要容易许多,但特殊侵权案件因为具有一定的技术性,如医疗纠纷、专利侵权等,或基于管理责任,在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加害人距证据较近,或者这些证据本来就掌握在加害人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在举证能力上较受害人有相当大的优势,在这种情况下,让加害人证明“无”比让受害人举证证明“有”往往更容易一些。
价值:1、举证责任倒置能够实现对受害人、加害人利益的平衡。在特殊侵权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中,其地位本来并没有什么强弱之分,强弱,严格来说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尽管如此,此类诉讼的被告在证据的占有上对原告来说确实存在强弱之分,如医疗纠纷案件中,医院对医疗病历的占有、环境污染案件中,厂方对各类数据资料的占有等等,法律在特殊侵权纠纷案件中的一个重要价值,就在于设立举证责任倒置制度来救济在这类案件中处于弱势(举证弱势)的一方,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增加加害人的举证责任,从而使受害人有较多的机会获得赔偿,实现对受害人、加害人利益的平衡。 2、举证责任倒置通过形式公平实现实质公平,通过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对于特殊侵权案件,通过举证责任倒置,加强侵权行为人的举证责任,能够督促行为人加强自我监督,尽可能地避免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从而为人们提供一个相对安全的生活与工作环境,使司法审判从形式上的公平走向实质上的公平。如果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则会因为受害人举不出加害人掌握的,证明其有过错或侵权行为与损害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而败诉,这无形中等于是放任加害人的肆意侵权行为,纵容医疗事故、环境污染、缺陷产品致损等各种严重社会问题的出现,长此以往,受害人的安全和利益得不到保障。在特殊侵权案件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正是通过形式正义,实现实质正义的社会价值。
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性及其表现:
1、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性:
(1)举证责任倒置由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法官不得自由裁量。举证责任倒置究竟是法官自由裁量的产物,还是由法律所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有人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畴。其原因有二:一是举证责任分配是由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共同决定的,民事诉讼法确立指引性分配规范,引导司法者寻找相应的实体法规范,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分析来最终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然而,实体法律再规范,再周密,也难以穷尽社会现实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有良知的法官不能以无法律规定为由拒绝裁判,而是像立法者那样,为当事人创设一种准据法,正如英国上诉法院院长丹宁勋爵所言,法官此际应“做国会本来会做的事,想到他们本来要想到的情况”(2)。第二个原因是《证据规定》第七条规定:“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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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