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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枪下留人到法下留人.doc


文档分类:文学/艺术/军事/历史 | 页数:约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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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枪下留人到法下留人
董伟故意***案在2002年夏天引起了全国的关注,这个案件被称为“枪下留人案”,当然“枪下留人案”是个形象的说法,从法律上准确来说应该是死刑暂缓执行案。但这个案件在最高法院下达死刑暂缓执行令以后,经过陕西省高院第二次的审查,在129天以后董伟仍然被执行死刑。那么这样一种死刑的执行结果,虽然多少有些出乎普通百姓的意外,但是对于一直关注着本案的我来说,并不感到意外。因为在现行死刑立法和司法的语境中,董伟被执行死刑是本案合乎逻辑的必然的结果。对于普通百姓来说,更关注的是董伟的命运,个人的命运,而对于我来说,更关注的则是死刑的命运,一种制度的命运。对于董伟的辩护律师朱占平来说,可能更关注的是依照现行的法律判处董伟死刑是否合理;而对于我来说,更为关注的是被依照判处董伟死刑的法律,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否合理。我认为对董伟一案的反思不应该局限于“枪下”是否应该留人,更应该关注的是“法下”是否应该留人。那我们今天晚上讨论的一个主题就是“从枪下留人到法下留人”。那么我想围绕这个问题谈四点意见。。我国刑法上有死刑暂缓执行的制度,它曾经对于减少死刑的适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呢,死缓的适用条件本身也是概括的,不确定的。根据刑法规定,死缓适用条件是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适用死缓。那么这一规定弹性很大,各地司法机关的理解各不相同,因此在适用上也会出现各行其是,不利于法治统一。我认为,死缓的条件应当明确,在当前不利于马上废除死刑的情况下,我认为,可以通过考虑扩大死缓的适用范围来限制死刑的适用,作为向废除死刑过渡的替代措施。那么具体的设想是,放宽适用死缓的范围,甚至对所有的死刑都规定适用死缓,刑法对死缓改为立即执行的条件加以明确,凡是具备这些条件的应当执行,这样就给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一个悔改的机会。在执行死缓的其间有抗拒改造的法定情节,死不悔改,杀之无赦。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来分析董伟案,董伟的故意***行为属于因琐事引发的***行为,刚才在朱律师对案情的介绍中,有一点很重要的情节,就是董伟的行为到底有没有防卫的性质,这一点控辩双方的认识有很大的差异。那么即使不能认定他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前提,至少这一起***案件是由琐事所引起的,死者是有一定的过错的。它和那种蓄意的谋杀还是有区别的。如果在刑法中对谋杀单设罪名,规定死刑,对其他故意***行为不规定死刑,这样就可以避免本案中的行为。即使故意***罪有死刑的规定,那么是否可以判处死缓,如果在刑法当中不是规定死缓的适用条件,而是为死缓规定明确的条件,因此董伟的被判处死刑,与我国刑法当中立法的粗疏,尤其是死刑立法的粗疏,是有很大关系的。,是存在争议的,有几个不同的观点。有的人就认为,这个死刑的核准的问题是关系到公民的生死的问题,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问题,应该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行使。还有的观点认为,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本身条件的限制,在客观上不可能承担全国所有的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在现在已经把大部分的死刑的案件的复核权下放的情况下,应该尊重这样一个客观现实,应当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适当的时候将死刑复核权下放给高级人民法院。经过讨论仍然是采用了第一种看法。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法中仍然规定死刑复核权属于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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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