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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某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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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某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某府发〔2009〕6号
九江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九江某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经第十四届九江某县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九江某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九江某县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民房屋
拆迁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县城市建设步伐,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遵守法律法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尊重群众意愿原则;坚持不让群众利益受损原则。
第三条安置对象
因城市建设需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新城区开发、旧城改造),在2008年县城规划修编后的城市规划区的城市居民(含各种原因无法提供安置地建房的农村户籍的拆迁户)。
第四条安置方式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拆迁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具体方式拆迁户自行选择。
第五条货币补偿方式
由拆迁当事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结构、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
第六条产权调换方式
产权调换实行同类地段住宅补偿面积“拆一还一”,找结构差价(结构差价为每个档次100元/m2),不找成新差价。面积确认以产权证登记面积为准。考虑区位因素,拆迁房屋的区位与安置房屋的区位有差异的,调换面积应进行修正,修正系数按照一个区位档次修正10%的面积进行调整(例如:拆二类地段房屋安置到三类地安置房,安置房面积增加10%,反之面积减少10%以此类推)。
第七条安置房面积超过拆迁房面积10%以内(含10%)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超过10%以上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拆迁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给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内部装修(铝合金窗除外)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评估,进行货币补偿。
附属建筑物按重置成本价折旧货币补偿。
第九条安置房楼层差价实行本栋平衡原则。
具体楼层差价为:一层-20元/m2、二层±0、三层+20元/m2、四层+25元/m2、五层+5元/m2、六层-30元/m2。
第十条安置房户型面积:60-80m2/套(该户型在安置房中所占比例为20%)、100-120m2/套(该户型在安置房中所占比例为50%)、120-140m2/套(该户型在安置房中所占比例为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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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