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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视野下中国商法的统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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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视野下中国商法的统一.docCEPA视野下中国商法的统一
[摘要]商法在国内的统一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CEPA将商法统一的问题提了出来,正确地解决中国内地与港、澳、台之间的商事法律冲突,不仅是适应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更是适应世界商法统一化的趋势。
[关键词]CEPA;商法;统一
2003年6月29日,中国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即“CEPA”(Close Economic Partnership Arrangement)。CEPA为内地与香港互相提供了比WTO其他成员方更优惠的贸易条件。2003年10月17日,《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也已经签订,在内地与澳门的经济合作上CEPA也得以建立。
CEPA不仅是内地对香港的优惠与扶持,更是中国经济一体化战略的重要一环,是构建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大中华经济圈”的起点。如果把CEPA与正在进行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和泛北部湾经济合作区域建设联系起来,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战略就更加清晰。CEPA的正式签署反映了中国作为主权国家与港、澳这两个单独关税区之间将建立一种更为紧密的经贸关系。
良好的经济制度安排需要有法律环境作为保障,而中国内地与香港在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则有可能给CEPA设置路障。与经济联系最为紧密的是商法,而两地在商法制度上存在诸多差异。笔者以为,以统一商法的方式解决具体制度中的冲突为最佳选择。
一、我国多法域的现实状况
中国当前的法律体系因为各地区性法律的差异而呈现出复杂的面貌,中国内地主要采取大陆法体系,在发展过程中曾受到苏联法很大的影响,当前同时吸取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的优点来发展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作为特别行政区的香港保留了英美法系的制度。澳门继续实行其沿袭葡萄牙的大陆法系。
CEPA的初衷在于给予香港优惠的扶植政策,这种政策性的制度框架使CEPA可能只是政治经济上的一个松散型结构,但是由于香港、澳门与内地法律体系、法制传统差异较大,其结果是,CEPA的组织运作主要建立在友好协商、相互克制、自我限制等道德及政治关系上,而不是建立在以法律为导向的基础上,从这个角度讲,CEPA并不成熟,不符合建立港澳台自由贸易区的长远目标要求。
虽然国际国内学者及各方力量对于法律的全球化还有许多不同的声音,但是争议的范畴主要存在于公法领域,对于由于经济一体化直接要求的商法的国际统一化,还是有相对一致的肯定态度的,并且根据近年的发展趋势来看,商法在世界范围内统一是大的发展方向。
二、地区性商法统一实践的借鉴
与全球化法律统一进程同步进行的还有地区性的法律统一,地区性的统一更有针对性,也更容易达成一致,对促进各个经济圈的形成有着积极的作用。其中欧盟作为发达国家的代表,其统一进程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从欧盟的条例和指令中,我们可以发现法律发展的最新方向,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法律的协调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世界法律发展的趋势。在欧盟国家中,存在着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国,也有大陆法系的代表——法国和德国,与我国的法律体系有着类似的情况。据欧盟法当前的发展形势来看,在商法领域,制度的大体设置上,英美法和大陆法有着相互融合和协调的基础,甚至可以说相似是主流而差异是比较小的。虽然在欧盟范围内,对于商法的统一有着不同的声音,但是商法的趋同作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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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