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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营养师教育培训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及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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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中国临床营养师教育培训基地
认定管理办法及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我国医学科学发展,规范临床营养学科建设,卫生部自2009年在全国部分医疗机构开展临床营养设置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在卫生部医政司的大力支持下,中国医师协会与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及中华护理学会联合开展“中国临床营养师”项目,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医学院校及相关机构设立“中国临床营养师教育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希望通过培训基地建设及发展,全面带动我国临床营养人才培养及学科建设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一条基地所在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机构资质
1、经教育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合法设立的医学院校。
二、教学条件
1、在校生3000人以上。
2、有基本的教学设备、示教室及完善的网络教学基础环境。
三、专业条件
1、有营养相关课程设置,配备与其相适应的营养专业讲师。
2、须有明确的项目负责人员,负责与主管单位中国医师协会业务对接及开展
“中国临床营养师”各项培训项目的招生、面授及其他各项工作。
3、成立专门负责临床营养人才培训指导、考核、质量监督等工作的专家组,在一年的试点期间需培养不少于3名经中国医师协会认证的“中国临床营养师”培训讲师。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二条申请与受理:
申请资格:符合本办法基本条件要求的机构,原则上每个地级市只接受一家申请单位。
二、申请材料: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中国临床营养师教育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
三、受理:申请单位应于10日内提出报名申请,中国医师协会应于接到申请后的5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结论。
第三条认定步骤
一、自评:申报基地的医疗机构应依据有关文件及、本办法及细则,组织进行自评,完成自评报告,根据自评报告制定申报类别,填写《中国临床营养师教育培训基地申报表》,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向主管职能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形式审查:中国医师协会将依据本办法相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申请单位,确定实地评审的时间;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医疗机构做出同意申报的受理结论。
三、实地/网络评审:由中国医师协会组织有关专家,依据《中国临床营养师教育培训基地
细则》,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网络评审,核定培训规模,并将评审通过的中国临床营养师教育培训基地名单备案。核定基地的评审工作应于15个工作日前完成。
四、公示和再认证制度:教育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在中国临床营养师官方网站公示(),核定12个月内为考核期,期间颁发基地(试点)证书,通过考核后将正式颁发统一编号证书及授牌,评定周期一般为2年。教育培训基地应在本周期结束前1年提出再认证申请,根据基地实施工作情况和基地条件组织书面或实地评审,于本周期结束前做出再认证的结论。
第四章处罚
第四条教育培训基地应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相关条件,对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医疗机构,实地/网络评估专家组可即时终止评审,并做出3年内不受理认定申请的处罚。
第五条未经认定、认定不合格或再认证未获批准的基地不得开展“中国临床营养师”项目的各项工作。对擅自违规的单位,将给予通报,3年内不受理其基地申请。
第五章细则
第六条项目内容
一、第一年为试点期,由中国医师协会及中华护理学会授予“中国临床营养师教育培训基地”试点证书,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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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