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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条文的理解与适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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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行贿罪条文的理解与适用
***犯罪的惩治水平受诸多因素的影响,而行贿罪的治理水平属于“瓶颈”因素,决定着***犯罪惩治工作的总体成效。虽然《刑法修正案(九)》对行贿罪作了修正,但立法上尚存进步的空间。在目前既定的立法和严惩***犯罪的大环境下,行贿罪的立法完善仍需进一步倡导,此外通过合理的解读行贿罪新条文,合法地扩大行贿罪的犯罪圈,对于依法推进惩治***犯罪的总体工作有着重要而又现实的意义。
随着近年来学者们对行贿罪立法的质疑之声,立法者终于有所回应。《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修正案九)不负众望,对原有行贿罪立法的固有缺陷作了一些修正,如增设罚金刑以丰富刑罚种类、细化了减免处罚的规定、提高了免予处罚的门槛,在一定程度上淡化了社会上流传已久的“行贿无罪”的错觉,可见***犯罪的惩治瓶颈有所突破。但通过比较法分析及面对当前反腐工作的严峻形势,***犯罪的惩治依然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行贿罪的立法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行贿罪的立法完善仍应当继续倡导。二是在立法已经尘埃落定的情况下,如何站在解释论的角度对行贿罪条文进行重新构建,合理地理解和适用行贿罪的法条,最大化地起到打击和预防***犯罪发生的作用,对于进一步突破目前***犯罪惩治工作的瓶颈有着现实的意义。
一、关于罚金刑的理解与适用
由于绝大多数的人行贿是出于贪利动机,因而“使行贿人在经济上得不偿失,便可有效抑制其贪财图利的动机”。对行贿人判处罚金刑,剥夺其行贿行为带来的经济利益,有利于增强刑罚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相统一的效果。基于上述考虑,修正案九中对于行贿罪的处罚增设了罚金刑。
但至于罚金刑的适用模式还值得探讨,罚金刑有两种模式可选,一种是固定数额制(即在某种刑期档次内,有相对固定数额的罚金,比如五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罚金为五万左右),另一种是倍比制(即以行贿额的一定倍数作为罚金)。相比两种罚金刑模式,笔者更加赞同后者。因为倍比制因个案而异,相对较为灵活,能够更加符合实质公正,并且能更好地起到遏制行贿犯罪的作用——行贿额越大,行贿人越有“资本”,就应当对其提高相应倍数的罚金,削弱其犯罪能力。而且采用倍比制模式,“一则能够适应打击行贿犯罪的需要,二则实践中简便易行。”在具体倍数的确定上,根据有关学者长期调查得出的数据证明,行贿者普遍会获得十倍于投入的回报。因此,笔者认为罚金数额可以定为行贿额的十倍左右。至于行贿标的为非财产性利益时,由于无法计算行贿数额,罚金额可以行贿人期望所获利益为准。相信在人身自由和经济利益风险的双重制约下,行贿人在行贿前就会权衡利弊,三思而后行,自觉减少行贿行为。
二、关于行贿罪的减免处罚的理解与适用
行贿人无限度的减免处罚早已为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诟病多年,如有学者认为既违背了刑法总则的规定,又违背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且违背了行贿罪与受贿罪之间必要共犯的理论。原先的立法导致行贿人在无限度减免处罚的
“尚方宝剑”下,肆无忌惮地侵蚀被行贿人,导致一些原本廉洁的官员最终被糖衣炮弹击倒,步入犯罪的泥潭。因而在修正案九中细化了行贿人减免处罚的规定,提高了减免处罚的门槛,有利于加重行贿人的心理负担和犯罪成本,能够较好地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但修正案九行贿罪的条文中关于减免规定存在较多限定语,如“被追诉前”、“主动交代”、“关键作用”(其他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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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