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与相关国际公约:回应转化及
一、介绍与梳理:《刑法修正案(八)》对国际公约做出的回应的一个考察
目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主要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联合国人权公约。代表性的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等;第二类是国际刑事公约。代表性的有《联合国反***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等。纵观整个《刑法修正案(八)》,其对国际公约的回应如下:
(一)死刑制度对国际人权公约做出的回应
限制、减少直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全世界刑事法治和社会发展的潮流。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30日,全世界已有超过2/3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了死刑。其中,废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多达95个,废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为8个,而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为35个(以过去10年未执行一例死刑为标准),即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多达138个。废止死刑的目标和要求早已被联合国诸多国际公约、美洲人权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法律文件所认可。作为最具代表性的国际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对废止死刑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1)强调生命之上。规定
“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2)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条件。规定“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3)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规定“对18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4)规定了废除死刑的最终目标,即“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可见,废除死刑才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对各缔约国的最终要求。
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从而使我国的死刑罪名总数从68个减少至55个。对于削减这13个罪名的死刑。立法机关认为:“……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等问题,需要通过修改刑法适当调整。一是,刑法规定的死刑罪名较多,共68个,从司法实践看。有些罪名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可以适当减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削减死刑罪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回归传统死刑理性认识,推进死刑制度改革;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刑事法治发展;彰显生命价值的至上性。切实保障公民人权;促进社会治理机制健全,实现社会文明进步。
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八)》在死刑制度上所做的改革即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还有一个重大的意义,即顺应了死刑废止的国际潮流。履行了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义务,提升了中国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朝着最终废止死刑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二)***犯罪对《联合国反***公约》做出的回应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济越来越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大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的经济触角遍布全球各个角落。因此,越来越多的跨国经营者不惜采用***的手段来攫取或维持其商业竞争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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