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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犯罪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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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犯罪分析
在《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之前,对***行为多认定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予以惩戒,但收效甚微,远远达不到威慑作用,以至于各种“***门”事件频发,甚至有越演愈烈之势。《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的***犯罪的行为方式涵盖了组织***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行为以及代替考试行为,该三种行为分别规定为不同的犯罪,这必将有助于惩治此类犯罪,强化公平公正的社会观念。
一、***入刑的进步意义
近年来,高考、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考试频繁曝出“***门”,如2008年的甘肃天水替考案、2015年的江西替考案等。而我国在处理此类案件也常常陷入无法可依的两难之地,司法机关往往无法受理案件,只能转给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处理。目前调整***行为的行政法律依据主要是1987年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以及教育部颁布《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但这些规定的处罚力度显然无法达到遏制此类行为发生的效果。因此,要求将***作为刑事犯罪的呼声十分强烈,***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越来越成为社会的共识。在2015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对***的刑事责任作出了专门规定,这对打击近年来越来越猖狂的***行为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对***行为进行遏制也会更加有针对性。
二、《刑法修正案(九)》***犯罪的分析
《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规定对***犯罪作了详细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在2015年10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将条文中规定的三种行为规定为三个罪名:组织***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考试犯罪立法的核心在于对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予以明确规定,因此,对这一规定的分析笔者将从适用范围和行为类型两个方面展开。
(一)适用范围
从条文规定来看,***发生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才规定为犯罪,那么对“法律规定”和“国家考试”的范围界定尤为重要。
1、国家考试
国家考试是指由国家机关设立的、由国家法定机关组织实施的、为达到特定的国家目的而进行的考试,其首先是一种国家活动,因为在法治国家,国家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规范下运行,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同时,国家考试活动又是一种考试活动,应当遵循考试的科学规律,达到考试的目的。我国现行的考试形态主要包括国家教育考试,如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国家资格考试,如会计师资格考试;国家水平考试,如计算机水平考试;公务员考试。据此,虽然我国当前考试种类繁多、形式多样,但是只有在国家考试中的***等行为,才是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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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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