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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3
1 导言…………………………………………………………………4
2 教唆犯的立法沿革…………………………………………………4
3 从刑法的条文出发对于教唆犯的一些思考………………………4
教唆犯的犯罪构成………………………………………………4
教唆犯的客体要件……………………………………………4
教唆犯的客观方面要件………………………………………5
主观方面…………………………………………………………5
教唆犯的主体方面要件………………………………………5
教唆犯的主观方面要件………………………………………6
4 教唆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6
教唆犯……………………………………………………………6
共同犯罪…………………………………………………………6
关于共同犯罪,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7
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要求主体之间须有共同的故意………7
共同犯罪的客观方面要求主体之间有共同的犯罪行为……7
5 教唆犯不能单独定罪,教唆犯所犯的罪应当按照被教唆人所犯的罪定罪处罚…………………………………………………………… 8
既然如此,为何将教唆犯的规定放到刑法第二章第三节共同犯罪中?……………………………………………………………………8
对于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10
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0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11
6 刑法中对于教唆犯的一些特殊规定…………………………… 11
7 结语……………………………………………………………… 12
参考文献………………………………………………………………13
从刑法条文出发关于教唆犯的思考
【摘要】我国《刑法》第二十九条对于教唆犯做出了规定。以下从刑法条文出发,对于教唆犯的犯罪构成、教唆犯与共同犯罪的关系和刑法对于教唆犯的一些特殊的规定进行了整理、分析。
【关键字】教唆犯犯罪构成共同犯罪
1 导言
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教唆人,即构成教唆犯。
“教唆”的基本含义是怂恿、指使的意思。因此,凡是明确表示“怂恿、指使”意思的行为,包括劝说、授意、一般性威逼、乞求、请求、收买、利诱、煽动等行为,都是广义的教唆;“他人”应有所限制,即限于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其中还包括部分限制责任能力人,在其有意识、意志的范围内,也可以成为作为教唆犯教唆对象的“他人”。至于“犯罪”是指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的罪;而不能是抽象的犯罪,或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时,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我国不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因此教唆只有在故意的主观条件下才可成立,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教唆犯可以更准确地表示为“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人。”
就教唆犯与被教唆着的关系而言,教唆犯具有从属性;另一方面,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它使得教唆犯与被教唆着之间产生联系,同时使得教唆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暴露于外,因而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又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具有相对独立性。根据这种相对独立性,教唆犯实施教唆行为,无论被教唆着是否接受教唆并实施犯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本身都构成犯罪。
【法条】《刑法》第二十九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
(1)、对于共同犯罪形态中的教唆犯,应当依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确定刑责。起主要作用,应为主犯,依照主犯进行处罚;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为从犯,依从犯处罚,体现了罚当其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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