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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与继承法考试题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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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汉老师亲属与继承法考试题
论述题:(共50分,每题25分)
1. 论瑕疵婚姻及其救济
2. 论我国继承制度中被继承人债权人的法律地位及改良意见
案例分析题:(共50分,每题25分)
案例1
(一)首部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1993)长民初字第1467号。
:继承。

原告:王梅璞。
诉讼代理人:刘晓维。
诉讼代理人:段晓楣(原告之女)。
被告:钟逸新。
诉讼代理人:张文銮(钟逸新丈夫,本案被告之一)。
诉讼代理人:张巽莹,上海市徐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逸民。
被告:钟逸仙。
被告:钟逸芳。
诉讼代理人:李铭标(钟逸仙之夫)。系钟逸民、钟逸仙、钟逸芳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王寿祺。
诉讼代理人:王文杰(王寿祺之子)。
被告:王思惠。
被告:蔡大伟。
被告:蔡大钧。
被告:蔡亚芹。
诉讼代理人:王文杰。系蔡大伟、蔡大钧、蔡亚芹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戚长毅,该会主任。
诉讼代理人:柯月霞。
被告:张文銮。
:一审。

审判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员:审判长:王俊;审判员:范亚平;人民陪审员:王之阶。
:1994年6月18日。
(二)诉辩主张
,上海市兴国路374弄1号房屋4间系被继承人王铭、张素贞的遗产。张素贞立遗嘱,将上述房屋全部遗赠给本案被告。原告诉称此行为侵犯了其作为养女的合法继承权,故起诉要求:(1)继承王铭的遗产房屋;(2)分割该遗产房屋的孳息即租金;(3)。
、钟逸民、钟逸仙、钟逸芳、王寿祺、蔡大伟、蔡大钧、蔡亚芹辩称,原告系被继承人王铭之外甥女,王铭将其培养至大学毕业,但原告对王铭、张素贞未尽赡养义务,双方并未形成收养关系。所谓养女关系,纯系原告单方理解,与事实不符。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按遗嘱分割遗产。
:原告从小与两被继承人共同生活至结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听由法院依法处理,但请求法院保护其本人应得的受遗赠份额。
:要求依法取得其应得的遗赠份额。
(三)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1993年8月24日受理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查明:

被继承人王铭、张素贞是夫妻。原告王梅璞(原名王梅宝)原是被继承人王铭之外甥女,被告钟逸新、钟逸民、钟逸仙、钟逸芳是被继承人张素贞之外甥女。被告王寿祺、王思惠以及蔡大伟、蔡大钧、蔡亚芹之母王雨妹分别是被继承人王铭之侄儿、侄女,被告上海市静安区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即上海市基督教怀思堂)是被继承人张素贞生前礼拜之处。被继承人王铭与前妻吴桂贞婚后未生育,在原告王梅璞幼时,即将其收养为女。原告与吴桂贞同住一室,称王铭为“伯伯”(即“爸爸”),称吴桂贞为“妈妈”,称生父母则为“叔叔”、“孃孃”,姓氏亦随王姓,其教育费用以及在校的食宿费用均由王铭负担。1940年,王铭与吴桂贞离婚。1941年,王铭与张素贞结婚,亦未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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