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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基础班讲义03-第三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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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第三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单选题
多选题
综合题
合计








2010
2
2
1
2


3
4
2011
1
1
1
2


2
3
2012
3
3


1
12
4
15
本章思路图:

第一节企业破产法概述
一、企业破产法的概念
企业破产是指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的一种法律事实。
二、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做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
《企业破产法》将破产界限界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观点
情形
申请人
资产负债表观点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
适用于债务人申请
现金流量表观点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适用于债权人申请
第二节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债权人会议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申请和受理
(一)破产案件的管辖
: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1)基层人民法院:县、县级市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
(2)中级人民法院: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
【例题·单选题】(2012年)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案件由( )人民法院管辖。




[答疑编号6147030101]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破产案件的管辖。根据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破产的申请
:
债权人申请
重整或者破产清算
债务人申请
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
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申请
破产清算
“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例题·单选题】某公司长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答疑编号6147030102]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破产申请的提出。《企业破产法》赋予债务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赋予债权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申请权。
(三)破产案件的受理
:
受理期限
债务人或清算人申请
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15日内裁定(特殊情况,上级批准,延长15日)
债权人申请
5日法院通知债务人→7日债务人提异议→异议期满10日法院裁定
结果
受理送达
债务人或清算人申请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申请
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提交文件
不受理
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受理后驳回
对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
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注意1】裁定受理日(NOT送达日、申请日)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注意2】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 )。





[答疑编号6147030103]
 
『正确答案』AB
『答案解析』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定只有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

(1)债权申报期限: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2)未按期申报的处理:
①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②为确认补充债权发生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3)申报范围:
①基本项目:
未到期的债权
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
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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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