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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8-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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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导语: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的考试时间为10月22日和23日,法律教育网小编特为大家编辑整理了2011年企业法律顾问重要考点,希望对大家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涉外民事诉讼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即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为解决涉外民商事权益纠纷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他们在诉讼中所形成的各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1 )诉讼主体涉外。
(2 )诉讼标的的法律事实涉外。
(3 )诉讼标的物涉外。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
(1 )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2 )信守国际条约及参照国际惯例原则。
(3 )司法豁免原则。
(4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原则。
(5 )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一)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概念和原则
(1 )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
(2 )尊重当事人的原则。
(3 )维护国家主权原则。
(二)涉外管辖的种类

牵连管辖的内容包括三点:
(1 )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
(2 )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
(3 )可以由与案件有一定牵连关系的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3 条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的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涉外专属管辖则适用于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件。
此类涉外案件仅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目的在于排除其他国家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送达与财产保全
(一)期间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涉外民事诉讼期间的规定只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
第二,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比非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长。
第三,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没有完成有关诉讼行为的,境外当事人还有权申请延长,是否准许延长,由法院决定。
(二)送达
(1 )按照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 )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3 )委托我国驻外使、领馆代为送达。
(4 )向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5 )向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表人送达。
(6 )邮寄送达。
(7 )公告送达。
(三)涉外民事诉讼的财产保全
在涉外诉讼或仲裁中,需要采取财产保全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种:
(1 )当事人已将争议的标的物出卖,并将运出我国。
(2 )当事船舶或航空器将驶离或飞离我国。
(3 )发生纠纷后,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一方欲将其财产转移到国外。
(4 )争议的标的物将腐烂变质等。
四、司法协助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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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