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罪过厘正.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3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3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3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罪过厘正
【摘要】人们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多。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实行行为性质反向考察,其主观罪过的类型不应包括犯罪过失。从文义分析、立法溯源和整体理解等角度全面审视应知的规范含义,其应是犯罪故意的一种认识状态。总体观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只能是犯罪故意。
【关键词】罪过;犯罪过失;犯罪故意
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我国 1979 年刑法只对构成国家秘密的工商秘密才提供刑法保护。20世纪80年代以来,窃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波及全球。[1]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盗窃技术成果等无形财物构成犯罪的行为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但仅此并不能适应打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需要,故在 1997 年全面修订刑法时新增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在学界一向争论激烈,究其原因,一则本罪实行行为种类较多,四种不同行为类型下还有不同的手段,具体实施方式更是达数十种之多;二则间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现行刑法中唯一的一次应知规定,对其内涵如何理解,直接影响主观罪过的认定。自2010年11月起,公安部组织开展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亮剑行动进入了决战阶段,厘定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对于巩固亮剑成果十分重要,本文拟从客观行为性质和应知内涵两方面对其进行具体分析。
一、该罪罪过形式的纷争图景
刑事归责中的罪过应是行为人在行为过程中能够形成,也应当形成,但没有形成规范所期待的、避免法益侵害所需要的意志控制的状态。在故意犯的场合,行为人虽然正确认识到了行为的危害性质,但没有形成反对实施该行为的决意,而是在希望或放任的意欲支配之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导致了法益侵害的发生,对其归责的根据在于其意志上的缺陷。而在过失犯的场合,由于行为人在行为时最终没有正确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质,也就没能形成有效避免法益侵害的意志控制状态,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导致了法益侵害的发生,对其归责的根据在于其认识上的缺陷。在刑法中,向来实行以惩罚故意为原则,以惩罚过失为例外的原则,且同等条件下,刑法对故意犯的处罚往往重于过失犯。直接故意犯还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和共犯形态,而过失犯则只有既遂的单独犯模式。因此,在个罪中区分故意和过失显得尤为必要,而本罪中的应知规定和多种实行行为更加凸显了这种罪过形式的区分意义。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依法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2]关于该罪的罪过形式,学界争议相当激烈,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故意。有的认为只能是直接故意,排除了行为人因间接故意、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的犯罪性。[3]但犯罪故意本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种具体形式,只将直接故意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纳入本罪处理,有违罪过的统一性。更多的学者认为,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4]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罪的罪过形式是复合罪过,既包括犯罪故意,也包括犯罪过失。具体而言,有的认为,刑法列举的四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除第一类只能由故意构成外,其余均可由故意或过失构成。[5]有的则认为,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可

侵犯商业秘密罪之罪过厘正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3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changjinlai
  • 文件大小24 KB
  • 时间2018-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