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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条约与协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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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
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
一、贸易条约与协定(Commercial Treaties and Agreements)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贸易关系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1)贸易条约:涉及到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意义重大,必须是以国家或国家首脑名义签署并经所在国法律程序审批后方能生效。
(2)贸易协定:调整协议国之间相互贸易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与贸易条约相比,贸易协定具有涉及面窄、内容具体、手续简便、有效期短、无需法律程序审批的特点。
(3)双边贸易条约与协定。
(4)多边贸易条约与协定。
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特点
(1)从内容上看,贸易条约与协定主要是确定缔约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关系。
(2)从国际法角度看,贸易条约与协定往往订入或遵守某些国际通用的法律条款,如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等。国际法规的约束力优于国内法规。
(3)从国际惯例看,贸易条约与协定既可在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也可在没有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签定;既可在不同国家的政府之间,也可在不同国家与民间团体之间或双边的民间团体之间签定。除国家之外,拥有贸易与关税政策独立决策权的单独关税领土,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签约主体。
(4)从缔结权看: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拥有决定权,一般授予行政机关行使.
二、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结构
一般都由序言、正文和结尾三个部分组成。
序言通常载明缔约双方发展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或协定所遵守的原则。
正文是主要组成部分,是有关缔约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
结尾包括条约和协定的生效日期、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等内容,签约地点与双方代表的签名。
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依照缔约各方的文字写成,并且规定各种文本具有同等的效力。
三、贸易条约与协定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待遇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 Favored Nation Treatment)
(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含义。最惠国待遇原则是贸易条约与协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是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和将来所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基本要求: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那里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
自动性:当一成员国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其他成员便自动享有这种优惠。
同一性: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的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准必须相同。
相互性:任何一成员既是受惠方,又是给惠方。即在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时,也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
普遍性: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和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
⑵最惠国待遇的种类。
两种:无条件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又称为欧洲式最惠国待遇,是指缔约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特权、优惠和豁免应自动地、无条件地同样给予缔约对方;
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也称为美洲式最惠国待遇,是指如果缔约国一方给予第三国的特权、优惠和豁免是有条件的,则缔约国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条件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目前,普遍采用的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
⑶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范围。
可以适用于两国经济贸易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以只在贸易关系中的某几个方面适用。在签订贸易条约与协定时,缔约各方往往对其适用范围加以列举。重点是进出口贸易的关税待遇。还有进出口许可证发放的行政手续、船舶驶入驶出和停泊时的各种税收费用和手续关于移民、投资、商标专利和铁路运输方面的待遇等。
⑷最惠国待遇原则适用的例外。是指在贸易条约与协定所规定例外的理由存在时,不适用最惠国待遇。
如:边境贸易、区域性特惠条款、沿海贸易与内河航行、沿海捕鱼、武器进口、贵重艺术品的出口限制和禁止等
(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国民待遇原则也是贸易条约与协定所适用的法律待遇原则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缔约国一方保证缔约国另一方的公民、企业和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等的待遇。
一般适用于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应该交纳的国内捐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版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但是适用也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购买土地权、政治权利等通常不包括在国民待遇条款范围之内,这些权利只准本国公民和企业享有。
注意事项:
1. 国民待遇条款只适用于进入缔约国市场的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
、企业的待遇,但并不禁止给予国外公民、企业一些更加优惠的待遇。“超国民待遇”
3. 国民待遇适用于每一产品,不得以某种产品获得了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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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