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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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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内容分类】养老保险
【分类细目】基本制度
【时效性】有效
【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失效日期】
【失效说明】
【标题】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发文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
【主题词】劳动社会保障企业年金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0号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六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
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
上, 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
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
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
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
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
金。
第十一条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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