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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立法问题.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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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中的立法问题.doc《婚姻法》中的立法问题
【】新《婚姻法》的调整是立法的进步,但无论在立法上,还是法律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本文结合《婚姻法》的具体内容,就其中一些立法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立法问题;财产分配;损害赔偿举证
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学法、知法、守法;然而,法的制定者是广大公民中的少数代表,那么这样的法是否完全正确?公平?公正?下文以《婚姻法》为例,浅思其中的立法问题。
从本位主义出发,是每个物种的本能,高级物种人,自然不能例外。马克思说,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所以立法的最终目的必然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使之稳定、和谐,促进人类实现各个层次的需要。人的复杂性产生各种社会关系,也就需要相对应的法律,婚姻家庭关系《婚姻法》。一、普及法律才能使法融入社会关系
作为新婚人士,因着对课业的研究,上X搜索后,我第一次知道《婚姻法》的具体内容。这里凸显了一个问题,立法只在立吗?当一部法律确立后,向公众普及的这个过程才会使法真正进入社会实践,试问公众不了解法的内容,又如何遵守以及利用法来维护自身的权益?真正了解《婚姻法》条文的只有制定者、专家学者、法律人士,能够修正《婚姻法》的还是这些精英群体,这样的法已经失去了很大一部分功能。举一个美国经典案例麦当劳咖啡烫伤案,我们现在可以看到麦当劳的杯子上都有小心热饮烫口的提示,而这源于一起美国老太太在麦当劳因为自己无意被咖啡烫伤,赢得了三百万美元的巨额赔偿的事件。这个多年前的案件放在中国当今社会还是一件很稀奇的事情,根本还是观念和文化差异。我们对法的认识太粗浅,运用法的能力太差,对法的依赖度太低,在观念上只有发生较大或者较严重的事情才会被迫拿起法律的武器。只有普及法律,使得公众对法律有统一的认知、认同,公众才会信仰法律的力量,运用法律武器去调整社会关系,立法方显意义。二、真实描述且可实践的法才能显现立法的权威性
试举《婚姻法》总则中提及的几个关键词阐释:1)男女平等,在现实社会中,各地婚姻民间****俗纷繁各式,就只礼金一项足以体现男女的不平等。2)实行计划生育,无论农村还是城市,不执行的情况比比皆是,有的通过罚款以示惩处,有的只需等待下一次人口普查就可以上户口。3)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随意浏览官员落马新闻中,多少与此项违背,但起诉的多是受贿、渎职之类的罪责。4)禁止家庭成员间的遗弃,媒体报道遗弃婴儿的新闻屡见不鲜,多是呼吁父母来领回孩童。如此等等条文,有的与社会真实现状冲突,有法不依;有的不具备可操作性,有法难依;有的属于道德范畴,仅供引导。这些已经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法的权威性,一方面,立法不应太笼统,不可实践的可以列为指引性的法条,不断通过实践去找到落脚点;另一方面,法有其强制性,应该严格遵照执行,与社会事件互相映证。只有中肯表述且切实履行的法,才能彰显权威,才会震慑人心,才可实现法治。
三、财产所有及分配不能体现法律公平,不能实现真正的婚姻自由
笔者认为,《婚姻法》中关于共有财产的规定,既不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也阻碍婚姻自由的实现。以第十七条为例,工资、奖金、知识产权等收益是个人付出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后的报酬,是个人应得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肯定。婚姻关系中的另一方为什么可以无偿共享?在社会生活中,男女地位平等,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双方都能通过各自合法的经济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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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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