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研究.doc《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研究
:F233 文献标识:A :1009-4202(2011)04-256-01
摘要为了顺应国家发展的需求,实现更加方便与国际接轨,我国于2006年发布了新的会计准则,确定了新的符合我国国情的会计准则体系。新的会计准则的实行必然对投资性的房地产企业产生不小的影响。本文对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准则研究公允价值模式
一、新的会计准则与现行会计准则的区别
新准则明确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及范围,“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及已出租的建筑物,不含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在后续计量方面,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模式,规定当满足公允价值模式使用条件时,企业既可以选择公允价值模式也可以选择成本模式,而不满足条件时企业只能选择成本模式。准允企业在一定条件下选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是新准则与现行规定差异较大的地方。现行规定由于未引入公允价值模式。新准则规定,企业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现行规定要求各项资产均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所以关于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方式仅涉及核算科目的转换,且金额保持不变。新准则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的处理与现行做法基本一致,但在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况下,当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当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
二、新的会计准则在投资性地产中的运行状况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界定
目前对于部分行业如特殊行业如旅馆、酒吧、饭店、办公楼等企业持有的用于出租的房地产是否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还没有明确的界定,因此对于新会计准则的运行范围还有待与相关财务部门进行相关的制定。
(二)新会计准则的运行方法
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模式方法和信息数据的提供方向的差异,直接导致投资性房地产企业价值体现的不同。如运用后续计量的公允价值模式,资产负债等信息必须在取得公允价值下才能够运行,如果房地产的性质发生改变将无法使用此方法。我国现行的房地产市场并没有一定行业范围可循,对于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的体现,公允价值信息的获取存在很多的不确定性,这在一定范围内阻碍了新会计准则的实行。
(三)公允价值的运行有可能提高企业的运营成本
新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模式方法的确认的时间长,时间的界定不统一,容易使得公允价值在运行中获取的信息并不十分的准确,而且重复的进行公允价值模式运行,给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带来一定的困扰,在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行成本。
(四)新会计准则不能同时适用与不同类型
投资性房地产有多种类型,即使在同一家房地产公司也会同时存在多种类型的运行模式。而新会计准则中明确: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确定后不能随意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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