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研究.doc《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研究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规定与《刑法》的一些规定产生了竞合。本文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四大类行为及其处罚,探讨其与《刑法》规定的相关犯罪行为及其处罚的衔接问题。
【关键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均以维护社会安定有序,确保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两者对具体的违法、犯罪的行为规定也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因此产生了两者的法律衔接问题。
1.《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应理解为其对社会的危害较小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较大的行为,则是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由此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相关规定均有
“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这不是两者的衔接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行为往往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法》相关规定的行为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两者的衔接点就是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2.《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应理解为情节较轻的行为。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行为,则是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而《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由此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中非法携带枪支等行为与《刑法》相关规定的行为不同点就是,一个是情节较轻另一个是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因此两者的衔接点就是情节的轻重程度。
3.《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处罚与《刑法》的衔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应理解为对人身权利侵害结果轻微以下,如果对人身权利侵害结果是轻度以上,则是犯罪行为,需要适用《刑法》。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人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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