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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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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上海市政府公众网站管理办法(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公众网站建设,促进电子政务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构成)
政府公众网站是政府机关在互联网上办理行政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公开政务信息、发布政务新闻和接受公众监督的平台。
本市政府公众网站主要由“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门户网站)和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众网站(以下简称部门网站)构成。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级行政机关、区县政府(以下简称政府机关)的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市其它国家机关、中央在沪行政机关、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的公众网站,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便民、效率和安全的原则。
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及时。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下简称市政府办公厅)是本市政府公众网站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的建设,并组织、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实施本办法。
上海市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信息委)负责全市政府公众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会同上海市技术监督局研究和推广政府公众网站的技术标准。
上海市信息网络安全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网安办)负责本市政府公众网站安全建设和运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市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新闻、通信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门户网站由市政府办公厅主管,门户网站编辑部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日常信息发布和运行管理工作,并负责部门网站的具体业务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市级行政机关和区县政府负责本部门和本级政府网站的建立、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政府公众网站的内容
第六条(名称)
门户网站的名称为:中国上海。
部门网站名称为:
(一)上海市政府所属的委办局和有关部门的名称为“上海+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二)上海市政府下辖的区县政府的名称为“上海+各区县名称”。
(三)各区县政府所属政府机关网站的名称为“各区县名称+各部门的缩写名称”。
第七条(域名)
门户网站的主域名为:、。
,其中xxx为各机构简化名称首字拼音缩写。
,其中xx为各区县简化名称首字拼音缩写。
第八条(基本内容和功能)
政府公众网站应当具有以下基本内容和功能:
(一)网上政务,必须向社会公众提供本部门所有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实现网上受理、办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功能,努力在网上实现“一办到底”;必须在网上提供所有有效的办事表格,网上下载的办事表格具有同等办事效力。
(二)网上服务,提供与公众生活和工作密切相关的便民、利民服务项目,提供有关本部门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的网上咨询服务。
(三)政务公开,依据《上海市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公开政务信息。
(四)政策法规,包括与本行政机关管理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以及公开征求意见的政策法规草案。
(五)监督投诉,必须设立能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的服务渠道并及时响应回复。
(六)帮助导航,包括网站地图,建议使用的技术要求等。
(七)搜索引擎,提供本站点以及相关的信息搜索和查询。
除了前款规定以外,政府机关可以结合自身职责的需要合理增加其他内容和功能。
第九条(公开的政务信息)
政务信息公开应当便民、利民、无偿。下列信息应当予以公开:
(一)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自然风貌与人文景观、社会发展介绍。
(二)本市各级政府机关主要领导人介绍及其联系方式。
(三)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
(四)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办理的行政许可、登记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处罚事项、投诉和救济事项等内容。
(五)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市各政府机关颁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六)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权利和义务。
(七)办理机构具体办理事项的地址、时间、联系方式、收费情况。
(八)本市各级政府机关的具体办事依据、办事程序。
(九)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公开招聘的启事。
(十)本市各级政府机关可以对外的重大政务信息,如重大决策、重大活动或会议、领导人变动、统计数据、财政收支状况、举办听证会。
(十一)《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十二)其他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
第十条(内容的保密)
政府机关应当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政治、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
(三)不宜公开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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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