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发、供电企业税收检查情况通报单
区(县)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辖区内(供电公司或电厂、站、机组)在我地实行发、供电环节预征,在你辖区内(供电公司或电厂、站、机组)实行统一结算。在年月日,我地对(供电公司或电厂、站、机组)进行的税收检查中,发现其,现将具体情况通报如下:
按照的规定, 对其(具体税收处罚,附税务处理决定书)。
根据《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条第款的要求,将有关情况通报你地,请你地督促统一核算的
(供电公司或电厂、站、机组)调整申报表。
区(县)国家税务局(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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