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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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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xxxx-xx-xx实施
xxxx-xx-xx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
2010-06-01实施
2010-××-××发布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National food safety standard
Maximum levels of contaminants in foods
(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代替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其他国家标准中涉及本标准中的指标以本标准为准。
本标准与GB 2762-2005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清理整合部分国内产品污染物限量规定,并参照CAC标准,部分食品品种和限量指标做了相应修改;
——增加了食品原料可食用部分的定义,并规定食品原料中的限量按照可食用部分折算;
——取消硒、铝、***、稀土的限量规定;
——增加锡、3-***-1,2-丙二醇及***盐的限量规定;
——将N-亚硝***限量指标由N-二***亚硝***和N-二***乙硝***调整为N-二***亚硝***。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2762-200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中铅、镉、***、***、锡、镍、铬、***盐、亚***盐、苯并[a]芘、N-亚硝***、多***联苯、3-***-1,2-丙二醇的限量指标。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术语和定义
污染物 contaminant
食品在生产(包括农作物种植、动物饲养和兽医用药)、加工、包装、贮存、运输、销售、食用过程或由环境污染物所导致的、非有意加入食品中的物质。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是指除农药、兽药和真菌***以外的污染物。
限量 maximum levels,MLs
污染物在食品原料可食用部分和/或成品中的允许最大浓度。
可食用部分 edible parts
食品原料在经过肉去骨、鱼去刺、贝去壳、谷物碾磨、水果剥皮、坚果去壳等机械手段祛除不可以食用的部分后所得到的通常可以食用与饮用部分,但不涉及需要其它手段的祛除过程(如粗制植物油得到精炼植物油)。
食物的可食用部分所祛除的不可食用部分通常以特定目的加工成品符合规定标准为基础,如麦类如果在用于麦片和全麦面时可食用部分为100%,而加工面粉就按照出粉率折算。
4 指标要求

食品中铅限量指标见表1。
表1 铅限量指标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谷类及其制品(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除外)

GB
麦片、淀粉类制品、面筋

蔬菜及其制品
GB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蔬菜(球茎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除外)

球茎蔬菜、叶菜蔬菜

豆类蔬菜

蔬菜制品

水果及其制品
水果(浆果、葡萄除外)

浆果、葡萄

水果制品

食用菌类
食用菌

食用菌制品(干制食用菌除外)

干制食用菌

豆类及其制品
干豆、豆粉

豆类制品(豆浆除外)

豆浆

薯类及其制品
薯类

薯类制品

藻类
(干重计)
坚果及籽类

肉及肉制品
肉类

肉制品

内脏及其制品

水产品及其制品
鱼类、甲壳类

贝类、头足类及其他水产品

GB
食品类别/名称
限量(MLs)/(mg/kg)
检验方法
水产品制品(干制海蜇、干制贝类除外)

干制海蜇、干制贝类

乳及乳制品
液态乳(生乳、巴氏杀菌乳、灭菌乳、发酵乳、调制乳等)、奶油

乳粉、非脱盐乳清粉

其他乳制品

蛋及蛋制品(皮蛋除外)

皮蛋

脂肪、油和乳化脂肪制品

调味品(食用盐除外)

食用盐

甜味料
食糖、淀粉糖

花粉

蜂蜜

焙烤食品

饮料类
包装饮用水
mg/L
果蔬汁(浓缩果蔬汁(浆)除外)
mg/L
浓缩果蔬汁(浆)
mg/L
碳酸饮料、茶饮料
mg/L
含乳饮料、乳酸菌饮料
mg/L
固体饮料

其他饮料
mg/L
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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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suijiazhuang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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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