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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志愿者助残的制度化建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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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志愿者助残的制度化建设
罗月婵 2009-03-25 06:16:18



残疾人是指身体某部分因先天或后天的病伤造成缺损或生理功能障碍而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中国目前有残疾人6000万人,他们是中国社会一个不可忽视的群体。残疾人与健全人一样,同是国家的公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尊严和权利。残疾人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一部分。充分调动和挖掘志愿者资源,实现志愿者助残的制度化,对于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对于社会的稳定和文明进步等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当前,我国的志愿者助残行动在项目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开始打开局面,但与此同时,也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致使志愿助残服务工作难以得到足够的和持久的社会支持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志愿者或志愿服务的国家法律或国家法规,省一级的地方性法规仅有广东、山东等省通过的有关青年志愿服务的条例。大部分与志愿者或志愿服务有关的法律条文体现在就业法规中。这样, 一直以来,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不够明确。尤其是权利方面,很多志愿者接受相关的教育、培训的机会太少,工作中获得的保障太少。志愿者一方面投身服务,另一方面却因此造成利益损失,根本原因是志愿服务缺乏相应的政策乃至法律环境。
志愿者活动不仅是一个道德的规范,也应是一个法治的规范,要把志愿者活动尤其是志愿者助残活动纳入政府和社会保障体系乃至法律体系。这样,志愿者活动才会成为越来越多公民的自觉行为,志愿者队伍也会日益壮大。
,造成志愿者资源浪费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志愿者组织的登记注册采取的是严把入口关的登记许可制度,特别是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这样两个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授权部门) 分别审批、各自负责的所谓“双重管理”制度,形成了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方面比较高的门槛限制,就使得公民自发的结社愿望和要求难以通过合法渠道加以实现。这种严格的门槛设定事实上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志愿者组织自身的社会合法性,大量的志愿者组织因此只好在“志愿者组织”这个范畴之外寻求自身的社会合法性,志愿服务组织的归属也因此遇到困难。要么是依附于党政机构或企事业单位,要么作为自由社团则无法登记而成为非法团体。组织志愿者的机构有很多,像团委、民政部门、妇联以及残联都有自己的志愿者队伍,这显示了志愿服务工作总体活跃的局面,但同时我们更应看到问题所在:各级各类组织都办志愿者,很难形成自己志愿服务工作品牌,志愿者资源的统计和规划也困难;志愿服务及管理缺乏统一规范,有些单位组织的志愿者资源管理又不严,有的甚至形式主义严重,消解了一部分人的志愿服务热情。

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志愿者本人对志愿助残服务的认识还不够深刻。有些志愿者片面地认为残疾人是一个值得同情的群体,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是对残疾人慈善为怀、乐施好善的表现,把志愿服务工作看成是对残疾人的一种单方面施予。另一方面,公众对志愿者的了解还不广泛,也不深刻。有些人认为志愿服务工作是为了减轻专职人员如残联工作人员的压力,把志愿者看成是“廉价劳动力”;还有些人认为只有那些不愁衣食及有大量空余时间的人,才有资格或才有可能参加志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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