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与港口水域防污染
主讲教师:施悦
第二章国际防污染公约
环保法律约束
第一节背景
“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简称69年干预公约”
“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69年责任公约”
“1973年干预公海非油类物质污染议定书(简称73年干预议定书)”
”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简称71年基金公约)”
1972“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伦敦倾废公约)”
“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污染公约”
”关于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78年议定书”。简称“73/78防污公约”
“1954年防止海洋油污染公约”
1958年成立“政府间海事组织”,该组织于1982年5月22日改名为“国际海事组织(IMO)”
1967年5月发生了著名的“托利坎尼奥”油船搁浅事故,向海洋溢出10万吨原油。
国际海事组织于1969年1月10 日至29日在布鲁塞尔召开国际海上污染损害法律会议。会议通过了2个公约,3项决议
世界重大溢油事故出现频率
1970-79平均
2000-04平均
次/年
1990-99平均
次/年
1980-89平均
次/年
1989年“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
“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简称油污防备公约)
第二节国际有关防止海洋污染公约内容概要
(一)1972年“伦敦倾废公约”案例:日本的水俣病事件和骨痛病事件
水俣病事件发生于1953~1956年,在日本熊本县水俣市。发生的原因是含无机***的工业废水污染水体,使水俣湾的鱼中毒,并将***积累于鱼体(主要是头部),人食鱼后受害,引起中枢神经性疾病,至今尚难以治疗,往往导致死亡或遗患终身,日本人称为患“水俣病”。截至1978年3月为止,日本官方确认水俣病患者共2227人,其中死亡人数达255人。最终只好耗巨资填湾,以绝后患。
骨痛病事件发生于1955~1957年,在日本富山县神通川流域。发生的原因是铅、锌等冶炼厂排放含镉废水,污染神通川水体,两岸农民用以灌溉农田,使土壤中的含镉量达1~2g/t。居民食用污染后的稻米和水中毒。1972年3月止,患者已超过180人,死亡34人。此外,还有100多人出现可疑的病症。日本人称之为患“骨痛病”。
“托利坎尼奥”事件
1969年干预公约”,那就可以在公海上采取必要措施
公约的内容中明显地没有包含非油类物质因船舶事故造成的污染危害。于是1973年制定了“干预议定书”.议定书主要是将“1969年干预公约”扩大到“非油类物质”。
(二)“1969年干预公约”和“1973年干预议定书”
(三) 1969年责任公约及其1976年议定书
通过统一的国际规则和程序,确立在海上散装油类运输中出现污染危险情况下的责任问题和提供适当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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