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滞留审批及跟踪检查通知工作程序 CFDMSA—P—13
船舶滞留审批及跟踪检查工作程序
,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我局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满足国际海事组织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及东京备忘录有关程序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在河北海事局管辖区域内船舶滞留、解除滞留的审批及跟踪检查通知工作适用本程序。
:是指曹妃甸海事处内部指定负责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是指根据国际有关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在其港口由PSCO对外国籍船舶进行的监督检查。
。
“指定负责人”由监管处负责人担任。
,电话请示“指定负责人”。
.“指定负责人”在与处主管业务的领导充分沟通后,可以做出滞留或解除滞留决定,并电话通知现场船舶安全检查官。
“指定负责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处主管业务领导有权替代“指定负责人”履行相应职责。
指定负责人联系方式
姓名:李大为
手机:**********(唐) **********(秦)
办公电话:0315-8856216
处主管业务领导
曹妃甸海事处“禁止离港通知书”和“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由处主管业务的领导签发。
处主管领导联系方式:
姓名:吕晓夫
手机:**********(唐) **********(秦)
办公电话:0315-8856288
船舶滞留审批及跟踪检查通知工作程序 CFDMSA—P—13
5. 船舶滞留审批程序
,应随身携带已加盖单位公章的空白“禁止离港通知书”。
,拟采取滞留措施时,应尽快通过电话将有关情况报告本单位“指定负责人”。
.“指定负责人”在了解船舶缺陷情况后,应在半小时内将是否滞留船舶的决定通知实施检查的船舶安全检查官,并同时通知河北海事局船舶处。
“指定负责人”批准滞留船舶的电话通知后,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FORM B”或“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上签注行动代码“30”,向船舶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
“指定负责人”是否滞留船舶的决定,应视为其已批准滞留,可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在“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FORM B”或“船舶安全检查通知书”上签注行动代码“30”,向船舶签发《禁止离港通知书》,同时实施检查的船舶安全检查官应将此情况在船舶安全检查员手册中做出记录,并同时上报河北海事局船舶处。
。
“禁止离港通知书”和“解除禁止离港通知书”严格编号管理,并对船舶滞留建立专项档案。
,在2日内按照规定格式(NOTIFICATION OF DETENTION OF 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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