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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
“纸媒”的困境及其突围
——“送达难”情境解读及电子送达改革展望
杨建成、叶安东
论文提要:无论是在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审判中,都不同程度存在送达难的问题, 毕玉谦、谭秋桂、杨路:《民事诉讼法研究及立法论证》,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5月第一版,第198页。
我国也不例外,具体表现一是普遍存在的送达周期过长,效率低下,二是部分案件中有的当事人无法送达。在案件大幅增长,审判资源相对有限的背景下,现行的以纸质媒介为载体的文书送达方式,除公告送达外,其他的送达方式均为“按物化的地址送达”,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该模式已然受到时间和空间等多种因素的制约,“送达难”已经成为法院提高诉讼效率的瓶颈,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大都集中在制度的建构和完善上。笔者认为,送达难的原因在于难以同时满足有确定的地址、有符合条件的签收人、符合条件的人愿意签收三个条件。纸质媒介自身高成本、低效率的运行特点决定了我国民事送达制度的被动局面短期内难以改变。随着手机和互联网的普及,手机实名制和网络站点可确信机制的建立,再加上电子邮件安全保障方法成熟和法院信息化建设到位,送达媒介与送达地址的电子化转型时机已经成熟,提出将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与法院网站分别拓展为当事人和法院的电子地址。在提高诉讼效率和坚持司法便民的指导原则下,从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文书范围、具体方式和送达回证的移送四个方面
提出构建电子送达制度的初步设想。
以下正文
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马克思: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91—292页。

---马克思
尽管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已经失效,但1991年颁布实施的现行《民事诉讼法》基本沿用了1982年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规定。2007年进行的民事诉讼法修订并未涉及到民事送达。可以说,自1982年至今,我国民事送达制度基本处于“稳定”的状态中。随着经济的转型和社会的发展,三十年来送达制度运行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巨大变化,法院送达中出现的问题有必要予以重新审视。
一、送达困境:“纸媒”环境与“地址”情结
作为中国人最自豪的四大发明之一,纸张一直是人类活动最重要的信息载体,民事诉讼也不例外。具体表现在:一是诉讼中的全部文书均以纸张为载体。无论是当事人提交的文书,抑或是法院发出文书,全部都是纸质的。二是诉讼程序的开展需要用纸张来做记录。诉讼中需要制作笔录,打印后由审判人员、书记员和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三是卷宗材料以书面文件归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的诉讼档案一律书面归档。
作为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一环,法院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的涉讼信息的传达主要通过纸质媒介进行,在送达目的地的设定上也主要遵循“按地址”送达的原则。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6种送达方式中,无论是学理上还是立法上,都将直接送达视为文书送达的首选姚红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1月第一版,第136页。
,其他五种送达方式作为其补充。立法者对该五种送达方式的基本取向是:留置送达是直接送达时由于当事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出现的特殊情况,转交送达是对军人和被监禁人员的特别规定,委托送达则是法院之间开展的司法协助,这些都不是常规的送达方式。因此,从条文的体例,我们可以认为,文书送达的次序是: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这三种送达方式构成了现有送达制度的核心内容。下面将对这三种送达方式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进行分析,揭示送达的“纸媒”环境以及“按物化地址送达”所面临的各种困境。
(一)直接送达
1.“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
作为基本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在实践中有二种选择,一种是当事人直接到法院签收有关文书,目前只有对原告案件受理类的文书基本做到;另一种是法院派人上门送达,按照规定,上门送达必须有2名工作人员一起执行公务,这对人力和经费就提出了相应的要求。1982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1984年4月至1985年2月,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案件80余万件,一审经济案件8万余件。
郑天翔:1985年4月3日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qwfb/gzbg/201003/t20100311-. 2011年3月21日访问。
到了201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一审民事案件达到609余万件,%。孙茜、何娟、宿华文:《全国人***工委赴粤闽调研民诉法修改》,参见2011年4月2日《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在不到30年的时间里,案件数量增长了约521万件。在案件激增的现实面前,法院捉襟见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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