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
第一条 为规范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个案评估管理,确保征收补偿评估的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在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活动中,个案评估工作及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流程。
第三条 采取个案评估确定征收(征用)补偿的范围包括:
1、地上附着物中有合法产权的永久性建筑物的征收补偿,且未安排土地用于被征收人新建房屋的;2、有合法手续的专业养殖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3、生态种养的有机农场、绿色基地;4、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旅游、休闲、生产的农业综合体;5、《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及其附件中未列举的其他补偿类别。
第四条 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对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价值的评估,应当委托具有二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全省或全国范围内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
第六条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评估机构库(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库”)组建工作。
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8家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机构组建评估机构库,以三年为一个服务周期,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入库的评估机构名单。
第七条 评估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执行,在征地专项补偿款中列支。评估费用的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经项目征地补偿领导小组批准后进行个案评估的项目,由征收人及被征收人在评估机构库中协商选定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在评估机构库中选定评估机构。
第九条 以抽签或摇号等公开方式在评估机构库中选定评估机构的,评估机构的选择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抽签或摇号会议公告。项目征收补偿实施单位应提前3日公开发布抽签或摇号会议公告。
(二)举行抽签或摇号会议。抽签或摇号的组织工作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负责,选取适当数量的代表参加抽签或摇号会议。抽签或摇号会议按如下程序组织:
:介绍征收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抽签或摇号形式。
:由参选的评估机构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进行抽签或摇号。
:工作人员对现场抽出或摇出的号码进行确认,并当场宣布结果,现场参与人员在签字表上确认。
(三)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选定后,项目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评估机构出具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书面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条 选定的评估机构接受征收补偿评估业务后,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受托的征收补偿评估业务,否则按第十六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评估中,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委托评估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亲属;
(二)与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征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征收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活动。
第十二条 同一征收范围内的征收补偿评估工作,原则上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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