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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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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提高我院学子的综合素质,使广大学生在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拓展综合素质,有效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我院大学生实践教育工作健康、持续和深入发展,根据原国家教委、共青团《关于广泛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社会实践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和课余时间,深入城镇、农村、社区、工厂、学校等地进行的以社会考察、科技文化服务、救灾防疫、劳动锻炼、挂职锻炼等形式开展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政治文明建设实践锻炼和学****的活动(见****活动、专业实****等教学实践活动按教学相关规定管理)。
第一条社会实践活动是高等学校教育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的有效补充,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途径。社会实践是学生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受教育,长才干,做贡献”为活动宗旨。
第二条社会实践活动要坚持安全第一、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密切配合、加强宣传的原则。
第三条大学生要充分发挥青年才智和专业特长,通过社会实践的形式,为专业学****和学术科研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政法学院全体全日制本、硕学生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管理。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成立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分团委书记任常务副组长,其他辅导员任副组长;分团委实践部、素拓部委员,辅导员基地负责人,各班、社团负责人,各项目负责人为组员。
第二章活动内容
第六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学生在寒、暑假期和平时课余时间,有组织地进行以医疗卫生服务、科技文化服务、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文明共建、农民工子女服务,助残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实践活动。主要包括:
(一)常规性的社会实践活动
以我院现有的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民族校区、二轻校区校外辅导员基地和南宁市西乡塘区万秀村等实践基地为阵地,结合我院各专业特点,开展心理辅导、教学辅助、法律宣传、爱心服务、农民工子女服务,助残服务等一系列实践活动。
(二)寒暑假社会实践活动
以“大学生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为主,鼓励学生在寒暑假积极主动参与社会实践活动,为社会做出力所能及的贡献。
学生可参加学校或学院在假期组织的各种社会实践及教学实****活动,也可以回到家乡或自发组织开展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等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活动要求
第七条切实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领导,组织社会实践团队要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择优筛选组队,并选派得力干部和专业教师带队。
第八条坚持“就近就地,结合专业”,“发挥特长,服务社会”,“夯实专业基础,增强创新创业能力”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九条实践过程中,各团队、组织在完成社会实践活动的同时,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成员安全;根据活动主题进行,扎实开展工作,力求实效;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积极维护学院的声誉。
第十条学生在参与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应注意自己的言行礼仪,自觉主动维护大学生的良好形象,对于破坏组织和团队形象的个人,一经核实,将予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予以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有意向参与各类社会实践活动的团体和个人,需提前向学院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申请,并上交相关材料,材料应该包括:活动主题、活动时间、地点、活动目的、活动内容、活动计划、活动人员、安全防范预案、经费预算等。领导小组审批后,方能进行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二条参与常规性社会实践活动的团体和个人,应定期(每月一次)向领导小组汇报实践情况,汇报以书面材料为主,直接汇报为辅。学期结束后,要上交总的总结材料。
第十三条参加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团队和个人,应在活动结束之后,及时汇报实践的情况,并上交书面材料,包括:社会实践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活动总结、社会实践活动证明书等。
第十四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团队和个人都必须在签署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安全责任承诺书后方能参加活动。
第十五条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是以学生自愿为原则,参加活动的学生
须购买商业保险,在活动中注意安全,如发生意外迅速联系保险公司,如不购买商业保险原则上不同意或组织去参加活动,否则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十六条擅自组织或者参加未经许可的社会实践活动,一切责任由组织者或参加的个人自负。
第十七条实行领队负责制,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任何突发状况,都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否则,将追究领队责任。
第四章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学院每年拿出一定活动资金作为社会实践活动经费。采取院系和社会、个人共同出资的方式筹集实践经费。另外,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九条学院设立社会实践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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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