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棚户区改造中私下擅自拆迁的法律规制.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7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7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棚户区改造中私下擅自拆迁的法律规制
王达
广州大学公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典型案例
案例一:2009-2010年,刘某等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义,在未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在河北清苑县、博野县多次擅自拆迁,签订部分协议并拆除,由于其缺乏资金,其余的被拆迁人认为这样拆迁没有安全港,拒不签订补偿协议,已经拆除的被拆迁人因回迁遥遥无期产生恐慌,大量被拆迁人上访,政府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便邀请有实力的有责任感的开发企业接管该项目,该开发公司在没有任何开发协议的情况下,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大量注入资金。刘某利用其掌管持有拆迁资料的便利,胁迫开发公司签订《合伙协议》,通过该协议获得一千六百余万元的巨大利益。
案例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初期,南阳辖区政府迫于信访压力,并未按照该条例规定进行政府主导的征收拆迁,许多棚户区拆迁由开发企业主导,对于拒不签订协议的“钉子户”,少数开发企业暴力拆迁,大多数开发企业擅自提高标准,暴力拆迁和混乱的补偿标准制造大量的社会矛盾,纪委以为征收部门未履行监督职责为由,启动问责机制。
案例三:锦州市政府规定征收拆迁安置标准为1:,而在征收拆迁实施中,开发企业和工作人员随意开口子、擅自提高标准,被征收人相互攀比,最后达到1:2安置,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失去了积极性,显然,一味地依靠政府投资的棚户区改造缺乏生命力,难以持续推进,棚户区改造停滞,真正受害的还是广大群众。
案例四:吉林省榆树市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在2009年,开发企业自行拆迁,将政府规定的1::5,安置房建成后按照1:,法院不受理拆迁合同纠纷,当地大量的信访问题由此产生。
阐述与分析
在当前全国各地如火如荼的棚户区改造中,存在私下擅自拆迁现象,表面上看属于私权利的自由处分,但事实上造成许多负面问题,影响了社会稳定,影响了棚户区改造进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私下擅自拆迁行为并未作出明确处罚规定,地方政府在此类问题出现后感到无可奈何,本文试图从法律层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为棚户区改造良性推进出谋划策。
一、私下擅自拆迁的表现形式
第一,一些自然人以收购的形式低价购买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等候征收拆迁高价安置补偿,对补偿安置有很高的期待,有些还和征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有的恶意诉讼拖延时间。第二,开发企业制订漏洞百出的安置方案,与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于方案不科学、不公平,总有许多被拆迁人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长期僵持,造成土地、规划、建设无法办理手续,安置房开工遥遥无期,已经拆迁的房屋所有权人产生恐慌心理,大量上访甚至出现群体性事件。开发企业对待少量
“钉子户”要么采取随意提高标准,称之为“用钱砸”;要么涉黑暴力拆迁,称之为“用砖头砸”。例如,保定某县的一个盐业公司棚户区改造,几十户的被拆迁人签订协议并完成拆迁,仅1户在签订协议后拒不搬迁,拆迁人向法院起诉未得到受理,于是,一急之下,便组织人将该房屋强行拆除,规划部门以所谓的信访评估为由,长期拒不办理规划手

棚户区改造中私下擅自拆迁的法律规制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相关文档 更多>>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7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omfadaz599
  • 文件大小0 KB
  • 时间2015-0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