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租赁合同(样本)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义乌市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租赁标的物
甲方出租房屋座落于宾王路223号义乌旅游集散中心(面积数据仅作参考,以实地现状为准)。
第二条用途限定
房屋用途为: (营业执照范围内) 。
第三条租赁期限
本合同租赁期限为年,即。
第四条租金及交付
承租租金合计金额为元/年(含综合管理费元),在合同签订后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履约保证金
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为 2000 元。该履约保证金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履约质押。本合同终止后,经甲方确认乙方全部履行本合同及相关责任书约定义务,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2、前项履约保证金应于本合同签订前一次性付清。
3、在租赁期内,如果乙方已交履约保证金被扣,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5天内必须补足,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剩余履约保证金。
第六条乙方负责并按时支付租赁房屋及其场所的电费,电费标准:代收代付,每季度底根据电表缴纳甲方。水费、空调费、公共照明、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保洁、垃圾清运等综合物业管理费及其它应交纳的费用,综合管理费收费标准:15 元/平方/月,按年度收取。
第七条维修养护责任
1、因乙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联设备设施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2、租赁期间,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和创建、卫生工作,乙方应执行与甲方签订的有关协议和责任书。
第八条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
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改变租赁标的物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装修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由乙方新增的建筑物及附属物、装修物,合同终止时归甲方所有,可移动财产的产权属乙方。
第九条乙方非因本合同第十四条情形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和已交租金。
第十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转租、转借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改变租赁标的物使用人。
第十一条乙方在经营场所安装标志牌,必须事先征得甲方许可,服从甲方安排,并由乙方承担费用。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的;
2、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三条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的;
3、乙方按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提前终止合同的。
(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必须付清其应承担的水费、电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并将租赁标的物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完好地交还甲方。装修、装潢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执行。
(三)本合同终止,乙方截止合同终止日未将租赁标的物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完好地交还甲方的,逾期期间按本合同当年租金的日平均租金的三倍计算每日租金。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交纳租金或者履约保证金的;
2、在房屋用途或者装修方面,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造成安全隐患而未能及时排除的;
3、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
4、甲方依据安全生产、创建、卫生、综合治理等责任书规定终止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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