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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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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个人钱财及旅行证件遗失保险条款
(安盛天平)(备-意外)[2014](附)932号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安盛天平附加个人旅行者个人钱财及旅行证件遗失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主合同的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本附加合同不发生效力。
第二条本附加合同的生效
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时间同主合同的生效时间,或以本附加合同的批注所载明的生效时间为准。
第三条保险责任
若本保险责任项下的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则该承保项目的保险责任不发生效力。
个人钱财遗失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下列情形造成其损失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本公司对其实际损失的钱财,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以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寄存于登记入住酒店内的,由酒店提供的上锁保险箱内的钱财被盗窃,并取得酒店管理部门的遗失书面证明;
被保险人随身携带的钱财被盗窃或被抢劫,且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书面警方报告。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金额为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证件遗失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因被抢劫或被盗窃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护照、旅行票据或其它旅行证件,且在发现盗窃或抢劫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警方申报,并取得书面警方报告,本公司在扣除免赔额(如有)后,赔偿被保险人为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须重置的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的费用,以及该被保险人为重置其护照、旅行票据及其它旅行证件所额外支出的合理且必需的交通费用及酒店住宿费用,但最高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如保险单载有免赔额,本附加合同的每次理赔事件的免赔额以本附加合同项下的该免赔金额为准,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除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之外,任何下列损失或由下列原因造成任何被保险人的损失,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任何由于遗漏、疏忽、汇兑、货币贬值等因素引起的价值的改变。
除保险责任中明确列明的现金、旅行支票或汇票以外的任何信用卡、会员卡、代币卡及任何其他类现金损失。
旅行支票遗失后,未及时向签发行在当地分支机构或代理机构挂失的。
损失发生后的二十四小时内未按保险责任规定向警方或酒店报告且无警方或酒店书面证明。
任何为取得非完成该次旅行所必需重置的旅行证件或签证而发生的费用。
无人看管或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同伴的疏忽导致的遗失或偷盗;任何不明原因的遗失。
被保险人交由旅行社导游或领队保管的旅行证件在其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
走私,违法贸易或运输。由于海关或其他官方机构的拖延、没收或扣留导致的损失或损坏。
任何已从酒店或其他第三方得到的赔偿。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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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