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
第四章抽象行政行为
第一节抽象行政行为概述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
1、概念
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制定可以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特征:
针对不特定的对象
可以反复适用
具有普遍约束力。
不可诉性
准立法性
3、分类:依据其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上的地位
行政立法
成立要件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成立要件
2000年某天,公民葛锐在郑州火车站因公共厕所收费问题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葛锐认为该公共厕所不应收费。理由是国家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152号文件,其中规定火车站厕所收费应予取消。而火车站工作人员则依据铁道部文件,认为该公共厕所可以收费,因为文件规定站台厕所不能收费,而站内厕所可以收费。
选自《今日说法》3,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组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4页
第二节行政立法
一、行政立法的概念
“行政立法”一词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用法,但在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中,“行政立法”一词有其特定的含义,它是指一定范围内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制定抽象行为规则的活动,类似于一些西方国家所称的委任立法。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的对象是行政管理活动
行政立法的依据来自宪法、法律和法规授权或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
行政立法的结果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
二、行政立法权的性质与来源
1、行政立法权的性质
是行政权还是立法权?
2、关于行政立法权的来源
一是行政组织法的规定,二是单行法律、法规的特别授权。
法与法律的区分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
1、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试验性立法
3、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宪法、有关组织法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国务院
一般授权立法
特别授权立法
下级行政机关
一般授权立法与
特别授权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十七条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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