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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法及其重要案例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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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高等教育法及其重要案例解读
东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杨颖秀
一、教育法的渊源
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
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
教育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教育规章
二、教育法的体系
义务教育法等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
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等
职业教育法
正在计划起草
散见于《教育法》等其他法之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内容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高等教育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高等教育法》包括总则、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校的学生、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附则,共8章69条。
(一)高等教育的内涵
(二)高等教育的方针
(三)高等教育的任务
(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
(五)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六)高等学校的设立
(七)办学自主权
(八)学校领导体制
(九)教师
(十)学生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至三十八条规定了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包括: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民事权)。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招生权)。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科专业设置权)。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教学权)。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科研开发权和社会服务权)。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国际交流合作权)。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机构设置权和人事权)。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财产管理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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