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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法律制度.ppt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4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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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金融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一、金融
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流通,一般是指与货币流动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主要包括货币发行、银行、票据、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外汇与金银管理等内容。一般包括直接金融和间接金融。
1、直接金融:指没有金融机构介入的有资金供应方和资金需求方直接进行交易的资金融通形式。
2、间接金融:指资金供应方和资金需求方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介入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
第一节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二、金融法
(一)金融法的概念
1、金融法:指调整货币流通和社会信用活动中所发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金融关系:指金融机构之间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之间,在货币资金融通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3、金融法的调整对象具体的表现为以下几类:



第一节金融法律制度概述
(二)金融法体系
金融法体系是指一国调整不同领域的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所组成的有机整体。在我国包括6各组成部分。
1、银行法
2、证券法
3、票据法
4、保险法
5、信托法
6、外汇管理法
第二节银行法律制度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中央银行是指代表国家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并从事有关金融活动的特殊金融机构。
中央银行是指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调节货币流通与信用活动,维护金融稳定的金融管理机构。
第二节银行法律制度
2、中央银行的法律地位
(1)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隶属于国务院,是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中央银行的机构是政府的,管理方式却是非行政的,不同于一般的国家机关。
第二节银行法律制度
(2)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不受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中国人民银行处直接对国务院负责外,还要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中央银行是指在一国金融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
中央银行具有以下职能:
第一,发行的银行。
第二,政府的银行。
第三,银行的银行。
第二节银行法律制度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结构
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行长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任免;副行长由国务院总理任免。
周小川
1948年1月生,江苏宜兴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5年在清华大学获工学博士学位,研究员。1968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第二节银行法律制度
(四)人民币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并管理人民币流通。
人民币是我国的法定货币。以人民币的单位是元,辅币单位是角、分。人民币统一发行、计划发行性和经济法性原则。人民币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刷、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刷、发售代币券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将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和规格予以公告。
第二节银行法律制度
第一套人民币
1948年12月1日开始发行,到1955年5月10日停止流通。他统一了解放区革命政权发行的货币,取代了国民党这个券发行的货币,停止了金银和各种外币的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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