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体制
第三节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比较选择
1
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
2
4
一、金融业经营模式的比较选择
一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选择趋势
二
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体制选择的挑战
三
中央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模式选择
(一)金融业经营模式的选择趋势
混业经营制一般是指某一金融机构可以同时经营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务,以促进金融机构之间的有效竞争,并充分利用金融资源,达到提高金融机构的创新能力和高效经营的目的。
分业经营制则指的是作为现代金融三大主要业务的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开经营,其核心业务各不相同,互不交叉,其机构分开设立,互不隶属,相互独立。
混业经营之所以对分业经营进行了否定,是因为分业经营存在以下问题:
①由于金融创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的产品日益趋同,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失去了分业经营的前提
②非银行金融机构对银行业的渗透,资本市场对传统银行业的替代,使商业银行的生存发展日益艰难,为了拓展新业务、开发新收入,需要多元化经营
③国际竞争的加剧和国际金融市场的全球化趋势推进了银行全能化,分业经营束缚了金融机构特别是银行的国际竞争力
④在金融创新和金融国际化的背景下,分业经营已经不再是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办法,不仅如此,它还会带来新的更大的风险
⑤德国和先行放弃分业经营的国家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成功的先例。
二、金融监管体制的类型
根据金融监管权利的分配结构
和层次划分
根据功能和机构划分
根据监管主体数量划分
(一)按金融监管权力的分配结构和层次划分的金融监管体制的模式
中央和地方两级都对金融机构有监管权,即所谓“双线”;同时每一级又有若干机构共同行使监管职能,即所谓“多头”。
适用于地域辽阔、金融机构多而且情况差别大,或政治经济结构比较分散的国家。
这种监管模式的优点是:能较好地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防止金融权力过分集中;能因地制宜地选择监管部门,有利于金融监管专业化,提高对金融业务服务的能力。
这种监管模式的缺点在于:管理机构交叉重叠容易造成重复检查和监管真空,影响金融机构业务活动的开展;金融法规不统一,容易使不法金融机构钻监管的空子,加剧金融领域的矛盾和混乱,降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效率。
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即所谓“单线”;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共同负责监管,即所谓“多头”。
这种模式反映这些国家权力集中的特性和权力制衡的需要。
单线多头的金融监管模式的优点是:有利于金融体系的集中统一和监管效率的提高,但需要各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和配合。
从德国、日本和法国的实践来看,人们****惯和赞成各权力机构相互制约和平衡,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是默契的和富有成效的。然而,在一个不善于合作且法制不健全的国家里,这种体制难以有效运行,也存在如机构重叠、重复监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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