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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学课件第五章第五节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的发展.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4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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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演变
一、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演变
三、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完善
一、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一)集中单一的金融监管体制
1984年以前,在“大一统”的金融体制下,我国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1984~1992年,中央银行行使金融监管职能的初始阶段,属于集中单一的金融监管体制。从1984年开始,中国形成中央银行、专业银行的二级银行体制,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履行对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的综合监管。这一阶段是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金融。
(二)从集中单一的体制走向分业监管体制
1993~1997年,我国从集中单一的金融监管体制走向分业监管体制。1992年8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将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去,中国人民银行主要负责对银行、保险、信托业的监管。随后,相继颁布了若干金融法律法规。1994年,我国先后颁布《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等金融监管法规。1995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和《全国人大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金融法律。可以说,从1994年到1995年的两年时间是我国金融法制建设大发展的时期。
2003年3月1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并在2003年12月27日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06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月19日至20日,第三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确定要继续完善金融分业监管体制,加强金融监管的协调配合,要强化金融监管手段,健全金融法制,加强对跨境短期资本流动特别是投机资本的有效监控,加大反洗钱工作的力度,继续深入整顿规范金融秩序。在实行“一行三会”联席会议的基础上,增加财政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管协调机制。
1998年6月,国务院决定将证券委员会并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将中国人民银行的证券监管权全部移交中国证监会。同年11月,国务院决定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将中国人民银行的保险监管权分离出来,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行使。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负责货币政策和对银行业的监管。2003年3月10日,关于组建“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方案被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28日中国银监会正式挂牌运作,标志着中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的最终形成。
(三)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目标

实现既定的金融监管最终目标,需要运用一系列监管工具和手段,对金融监管的中间目标加以调控和管理。由于监管目标和监管工具具有多样性,不同国家往往采用不同的监管手段来实现既定的监管目标。金融监管目标与金融监管手段之间可以有许多不同的组合。
现阶段,我国可以将金融监管目标分为三个不同层次:一是最终目标,即金融监管要达到的社会目标,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是由金融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二是中间目标,即金融监管当局为了实现监管的最终目标,而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规定一些可度量、可控制的指标体系,如资本充足率、风险资本评估、金融机构结构、市场结构、竞争实力等,以此作为金融监管的监测指标;三是操作目标,即金融监管当局制定的管理制度和工具,主要包括监管规则、现场监管、业务审批、市场干预、违规处罚等一些具有操作性的规定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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