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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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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规标题】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3-10-12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号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0月12日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2013年6月28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3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居住区绿地、附属绿地、生产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市绿化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学规划、因地制宜、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城市绿化用地布局,增加绿化用地面积,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提高公众绿化和环境意识。将城市绿化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政增长状况逐步增长。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投资城市绿化事业,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和绿地冠名权。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划组织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地质量,严格保护城市绿地,杜绝侵占城市绿地的行为。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绿化部门在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市国土资源、规划、水务、城管执法、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对负有绿地建设和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指导。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坏城市绿地及城市绿化设施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和举报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管理方面的行政不作为和其他违法行为。
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处理制度,向社会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形式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业规划、水资源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的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按照普遍绿化与重点绿化相结合的要求,形成完整的城市绿化体系。
第十一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条例的规定,在组织编制的详细规划中,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标准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保障绿地系统规划的落实。
第十二条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规划,编制城市绿化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城市绿化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地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老旧居住区需要建设的绿地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公司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
(四)河道、公路、铁路在规定范围内的绿地由河道、公路、铁路管理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的,由市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绿地。二环路以内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二环路到绕城高速路之间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绕城高速路以外新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四十,旧区改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新建道路,主干道每侧绿地宽度不低于十五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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