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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应用价值(录音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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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法理学的应用价值(录音稿)(上)
黎建飞
来源:中国法理网
发表于2008年12月28日
编辑:郭辉
法理论坛第52讲:法理学的应用价值

主题:法理学的应用价值
主讲人:黎建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主任
主持人:郭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8级博士研究生
特邀嘉宾:史彤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同学们对黎老师可能不是很熟悉,特别是法理的同学,我首先对黎老师作一下简单的介绍。黎老师现在是我们人***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也是海商法研究所主任。他也有很多的社会兼职,譬如说中国法学会劳动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会常务理事等。黎老师在1979年-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
75年我刚出生可能在座的不少同学还没出生)然后又接着攻读硕士,90年在中国社科院毕业,获得法理学博士。所以说,黎老师虽然是研究劳动法的但是他以前是法理学毕业的。今天晚上黎老师给我们讲的主题是“法理学的应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我想今天晚上的讲座一定是非常精彩。下面我们有请黎老师。

黎老师: 谢谢! 刚才的介绍已经很详细了,但已婚他没有介绍,这说明简历得搞详细一点。今天晚上这个题目,是史彤彪老师给我出的题目,要我给法理的同学做一个讲座。这对于我而言非常麻烦,因为我得重新去写稿,毕竟离开这个地方已经很久了,但我还是心存感激。感激法理学非常宽容:对一个逃跑者(我算是一个逃跑者,以前学****法理学,本科时特别喜欢法理学,硕士时是法理学专业,博士时是法理学专业,结果学完之后就当了逃兵)十分地宽容。逃兵在中国可是不太好办的,回来一般是要审查的(一般是右派之类的)。而且现在甚至还邀请我回来,这就更难得了。在五百强公司都有一个规矩,凡是离开的人再回来是不要的,无论你这匹马有多好,回头草绝对是吃不了的。所以说,法理学非常伟大,对于一个逃跑者和回来的人都能够接受。今晚讲座的题目叫做“法理学的应用价值”,在我看来第一项功能就是能够接受逃跑的人。这算是他的第一项应用价值——具有宽容和包容的价值。如果按计件工资的话,对于我而言, 已经是完成一件工作了。
接下来我要讲一下法理学学科本身的一个价值。因为我也确实一直都是学****法理学的,从一开始上学我就喜欢法理学,在它上面投入了不少精力,尽管没有学出来,但是可能有一些体会。从它的应用价值的角度来讲:
第一个方面是其方法的价值即法理学作为一种方法论对于法学的价值。法理学在西方叫做法律哲学,而哲学无论是哪个学派,都是解决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法理学也是一样的,它解决的是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或者说解决法学研究者对于法律的看法、观念和方法。首先我们要从方法入手,因为我得益于法理学也先是在方法论上面。举一个例子,任何一个部门法学都会首先考虑法的开始,无论是民法,刑法,环境法还是劳动法。人们给劳动法一个公认的开始时间是1802年英国颁布的《保护童工法》。若只对这样的一个开始作为部门法来研究,我们会联想到工业革命之后所引起的变化,然后从工业革命产生的法来分析。但是如果我们用法理学方法论来研究,我们就会得到更多的结论和更多的感受。对于
1802年的《保护童工法》,我就得出了至少四个方面的结论,并将它们带入了我的文章与研究中。下面我将向大家介绍我运用法理学方法论得出的结论。
首先是法的起源法理学的第一课就会告诉你不同地方的法是什么时候起源的以及关于起源的各种学说。西方认为它是人的一种需要;马克思主义认为它是一种阶级斗争的产物;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及国家的起源》则认为是国家。让我们再往前看,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告诉我们原始社会的状态以及法的萌芽阶段。所有的这些东西就给我们很多启示。对于1802年《保护童工法》这种现象的出现,我们从法的起源上面就会思考《劳动法》为什么会出现这么晚?为什么它没有和人类社会一同开始,而是在19世纪初期才出现?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考察它的起源时,我们就看到了它不只是工业革命的产物,还看到了它与其他法律的不同。它没有产生于人类自身早期的行为,也没有随着阶级、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它纯粹是社会与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过后的一个新的产物,带有此阶段的特征。因此,在这个阶段产生的法的规定性也就不同于人类早期法律的自然形成过程。它的产生没有伴随人类开始的需要,也不具备其特征,因此它更具有法的阶段性。由这个现象我们再来进行最后的分析:我们会得出《劳动法》更多地适用于工业社会的劳动关系而不太适合于现在的一些社会关系,如飞行员和保险推销员。进而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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