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此文档

宝丰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1/19
下载提示
  • 1.该资料是网友上传的,本站提供全文预览,预览什么样,下载就什么样。
  • 2.下载该文档所得收入归上传者、原创者。
  • 3.下载的文档,不会出现我们的网址水印。
1/19 下载此文档
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宝丰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财政和社会资金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入保障机制。
县人民政府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市数字化管理系统,实行网格化管理。
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方式,推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及经营管理的市场化运营。
第五条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县城市管理部门、市场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配合做好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卫生计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邮政、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公共交通和物业服务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铁路办事处按照其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市政设施、户外广告、公共停车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特殊行业等专项规划,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布。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广电新闻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管理、人人爱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氛围,增强市民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及文明秩序等方面的社会公德意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有维护
城市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约,动员社会组织和居民积极参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宜居环境。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
第二章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九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对于通过购买服务或者特许经营等市场化运营方式提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区域,责任人应当及时与服务单位沟通,监督、配合其做好工作。
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由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划定。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河流、湖泊、桥梁、背街小巷、公厕、公交站点、垃圾转运站(点)等公共区域的责任区,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区,由本单位负责;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由社区居(村)委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四)酒店、饭店、宾馆、商场、超市、门店、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馆)、加油站等场所的责任区,由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公路、铁路、车站、停车场及其附属设施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由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消防、排水、防洪、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信、公共交通、环卫、治安、标志标牌等公用设施的责任区,由经营者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在建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工地由所有权人负责;拆迁工地由属地政府负责。
(八)临街单位、商铺墙根至人行道侧石范围内的卫生和经营秩序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街单位和商铺应当予以协助。
所有权人和经营者之间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应当纳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所有权人负责。
第十一条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

宝丰城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非法内容举报中心
文档信息
  • 页数19
  • 收藏数0 收藏
  • 顶次数0
  • 上传人shijijielong001
  • 文件大小93 KB
  • 时间2018-08-19